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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9 (1700-1725).djvu/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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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通利云。

宣和五年,復行轉般,命王復、向子諲、呂淙、王仲閎、劉 仲元、孟庾等措置運河經久利便。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河渠志》:五年三月,詔「呂 城至鎮江運河,淺澀狹隘,監司坐視,無所施設。兩淛 專委王復,淮南專委向子諲,同發運使呂淙措置車 水,通濟舟運。四月,又命王仲閎同廉訪劉仲元、漕臣 孟庾專往來措置常潤運河。」又詔:「東南六路諸閘,啟 閉有時。比聞綱舟及命官妄稱專承指揮,抑令非時 啟版,走泄河水,妨滯綱運,誤中都歲計,其禁止之。」五 月,詔:「以運河淺涸,官吏互執所見,州縣莫知所從。其 令發運司、提舉等官同廉訪使者參訂經久利便列 奏。」是月,臣僚言:「鎮江府練湖,與新豐塘地里相接,八 百餘頃,灌溉四縣民田。又湖水一寸,益漕河一尺,其 來久矣。今堤岸損缺,不能貯水,乞候農隙次第補葺。」 詔本路漕臣并本州縣官詳度利害,檢計工料以聞。

按《食貨志》:「譚稹上言,祖宗建立真、楚泗州轉般倉。」

「一以備中都緩急,二以防漕渠阻節,三則綱船裝發, 資次運行,更無虛日。自其法廢,河道日益淺澀,遂致 中都糧儲不繼,淮南三轉般倉不可不復。乞自泗州 為始,次及真、楚,既有瓦木,順流而下,不甚勞費。俟歲 豐,計置儲蓄,立法轉般。」淮南路轉運判官向子諲奏: 「轉般之法,寓平糴之意,江、湖有米,可糴於真,兩浙有 米,可糴於揚,宿、亳有麥,可糴於泗。坐視六路豐歉,有 不登處,則以錢折斛,發運司得以斡旋之,不獨無歲 額不足之憂,因可以寬民力。運渠旱乾,則有汴口倉。 今所患者,向來糴本歲五百萬緡,支移殆盡。」宣和五 年,乃降度牒及香、鹽鈔各一百萬貫,令呂淙、盧宗原 均糴斛斗,專備轉般。江西轉運判官蕭序辰言:「轉般 道里不加遠,而人力不勞卸納,年豐可以廣糴厚積, 以待中都之用,自行直達,道里既遠,情弊尤多。如大 江東西、荊湖南北,有終歲不能行一運者,有押米萬 石,欠七八千石;有拋失舟船,兵稍逃散,十不存一二 者。折欠之弊,生於稽留,而沒路官司多端阻節。至有 一路漕司不自置舟船,截留他路回綱,尤為不便。」詔 發運司措置。 按《向子諲傳》:「子諲,宣和初,除江淮發 運司主管文字。淮南仍歲旱,漕不通,有欲濬河與江 淮平者,內侍主其議,無敢可否。發運司檄子諲行,子 諲言:『自江至淮數百里,河高江淮數丈,而欲濬之使 平,決不可曩。有司三日一啟閘,復作澳儲水,故水不 乏。比年行直達之法,加以應奉往來,啟閉無節,堰閘 率不存。今復故制,嚴禁約,則無患』。」使者用其言,漕復 通,進秩一等。召對,除淮南轉運判官。以戶部奏諸路 起發上供不及數,降一官。 按《盧知原傳》,知原累遷 江西轉運副使。先是,綱運阻於重江,吏卒並緣為姦, 知原悉意經理,故先諸道上京師,進一官。

宣和六年,開池州沙地入社湖。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河渠志》:六年九月,盧宗 原復言:「『池州大江,乃上流綱運所經,其東岸皆暗石, 多至二十餘處,西岸則沙洲,廣二百餘里,諺云拆船 灣』,言舟至此必毀拆也。今東岸有車軸河口,沙地四 百餘里,若開通入社湖,使舟經平水徑池口,可避二 百里風濤拆船之險,請措置開修。」從之。

宣和七年,詔「京師運米至燕山,諸路漕臣速發綱運 備邊。」

按《宋史徽宗本紀》:七年二月,「詔京師運米五十萬斛 至燕山,令工部侍郎孟揆親往措置。」 按《食貨志》:「七 年,詔結絕應奉司、江淮諸局所,及罷花石綱,令逐路 漕臣速拘舟船,裝發綱運備邊。」

欽宗靖康元年以陝西運糧民間煩費令逐處增價收糴餘除淮南兩淛直達外並措置轉般

按《宋史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靖康元年十月 詔曰:「一方用師,數路調發,軍功未成,民力先困。京西 運糧每石六斗用錢四十貫,陝西運糧,民間倍費百 餘萬緡,聞之駭異。今歲四方豐稔,粒米狼戾,但可逐 處增價收糴,不得輕般運,以稱恤民之意。若般綱水 運及諸州支移之類仍舊。」三路陸運以給兵費,大略 如此,其他州縣運送,或軍興調發,以給一時之用,此 皆不著轉般。 又按《志》:元年,令東南六路上供額斛, 除淮南、兩浙依舊直達外,江湖四路並措置轉般。 靖康 年,以河涸綱運不至,責都水使者陳求道等 措置。

按《宋史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靖康初,汴河決 口,有至百步者,塞之。工夫未訖,乾涸月餘,綱運不通, 南京及京師皆乏糧。責都水使者陳求道等,命提舉 京師所陳良弼同措置。越兩旬,水復舊,綱運沓至,兩 京糧乃足。」 按《陳求道傳》:「求道判都水監,先是陳留 河決四十餘日,漕輸不通,京城大恐,開封尹宗澤命 求道」治之,七日,河盡復故道。 按《孫道夫傳》:高宗時, 道夫權左司員外郎。上問蜀中水運陸運孰便,道夫 奏:「水運遲而省費,陸運速而勞民。宣撫司初由水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