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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9 (1700-1725).djvu/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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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知漕運司事,奏言漕戶顧直太高,虛費官物,宜約 量裁損,若減三之一,歲可省官錢一十五萬餘貫。」上 是其言。

大定五年,詔「官籍監戶、東宮親王人從及五百里內 軍夫,濬治漕河。」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河渠志》:「漕渠,金都於燕, 東去潞水五十里,故為閘以節高良河、白蓮潭諸水, 以通山東河北之粟。凡諸路瀕河之城,則置倉以貯 傍郡之稅,若恩州之臨清、歷亭,景州之將陵、東光,清 州之興濟、會川,獻州及深州之武強,是六州諸縣皆 置倉之地也。其通漕之水,舊黃河行滑州大名,恩州 景」州、滄州、會川之境。漳水東北為御河,則通蘇門、獲 嘉、新鄉、衛州、濬州、黎陽、衛縣、彰德、磁州、洺州之餽。衡 水則經深州會於滹沱,以來獻州、清州之餉。皆合於 信安《海壖》。泝流而至通州,由通州入閘,十餘日而後 至於京師。其他若霸州之巨馬河、雄州之沙河、山東 之北清河,皆其灌輸之路也。然自通州而上,地峻而 水不留,其勢易淺,舟膠不行,故常從事陸輓,人頗艱 之。世宗之世,言者請開盧溝、金口以通漕運,役眾數 年,竟無成功,事見《漕渠》。其後亦以閘河或通或塞,而 但以車輓矣。其制:「春運以冰消行,暑雨畢;秋運以八 月行,冰凝畢。」其綱將發也,乃合眾以所載之粟,苴而 封之,先以付所卸之地,視與所封樣同則受。凡綱船 以前期三日修治,日裝一綱,裝畢以三日啟行。計道 里,分泝流、沿流為限,致所受之倉,以三日卸,又三日 給收付。凡輓漕腳直,水運鹽每石百里四十八文,米 五十文一分二釐七毫,粟四十文;一分三毫錢,則每 貫一文七分二釐八毫。陸運傭值米每石百里百一 十二文「一分五毫,粟五十七文六分八釐四毫,錢每 貫三文九釐六毫。餘物每百斤行百里」:平路則春冬 百三十一文五分,夏秋百五十七文八分;山路則春 冬百四十九文,夏秋二百一文。凡使司院務納課傭 直,春冬九十文三分,夏、秋百一十四文。諸民戶射賃 官船漕運者,其腳直以十分為率,初年剋二分,二年 剋一分八釐,三年剋一分七釐,四年剋一分五釐,五 年以上剋一分。初,世宗大定四年八月,以山東大熟, 詔移其粟以實京師。十月,上出近郊,見運河堙塞,召 問其故,主者云:「戶部不為經畫所致。」上召戶部侍郎 曹望之責曰:「有河不加濬,使百姓陸運勞甚,罪在汝 等。朕不欲即加罪,宜悉力使漕渠通也。」五年正月,尚 書省奏可調夫數萬。上曰:「方春不可勞民,令官籍監 戶、東宮、親王人從及五百里內軍夫濬治。」

大定十二年,開盧溝通漕,以泥淤而罷。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河渠志》。盧溝河,大定十 年議決盧溝。以通京師漕運。上忻然曰:「如此則諸路 之物可徑達京師。利孰大焉。」命計之。當役千里內民 夫。上命免被災之地。以百官從人助役。已而敕宰臣 曰:「山東歲饑。工役興則妨農作。能無怨乎。開河本欲 利民。而反取怨。不可。其姑罷之。」十一年十二月省臣 奏復開之。自金口疏導至京城北入壕,而東至通州 之北入潞水,計工可八十日。十二年三月,上令人覆 按,還奏止可五十日。上召宰臣責曰:「所餘三十日,徒 妨農費工,卿等何為慮不及此?」及渠成,以地勢高峻, 水性渾濁,峻則奔流漩洄,齧岸善崩;濁則泥淖淤塞, 積滓成淺,不能勝舟。其後,上謂宰臣曰:「分盧溝為漕 渠,竟未見功。若果能行,南路諸貨皆至京師而價賤 矣。」平章政事駙馬元忠曰:「請求識河道者按視其地。」 竟不能行而罷。

大定二十一年。詔沿河六州粟。運至通州入京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河渠志》。二十一年。以八 月京城儲積不廣。詔沿河恩獻等六州粟百萬餘石。 運至通州。輦入京師。

章宗明昌三年東京近海皆置倉以通漕運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河渠志》:明昌三年四月, 尚書省奏,「遼東北京路,米粟素饒,宜航海以達山東。 昨以按視東京近海之地,自大務、清口并咸平銅善 館,皆可置倉貯粟,以通漕運。若山東、河北荒歉,即可 運以相濟。」制可。

明昌六年,以北邊糧運括諸路官民駝。

按《金史章宗本紀》:「六年三月戊戌,以北邊糧運,括郡 牧所三招討司猛安謀克,隨糺及迭剌唐古部諸抹、 西京、太原官民駝五千充之,惟民以駝載為業者勿 括。」

承安五年命都水監相視運糧河道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河渠志》:「承安五年邊河 倉州縣可令折納菽二十萬石,漕以入京,驗品級養 馬,於俸內帶支,仍漕麥十萬石,各支本色。乃命都水 監承田櫟相視運糧河道。」

泰和元年以漕司官吏取賄延阻命監察御史往來監之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河渠志》:「泰和元年,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