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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9 (1700-1725).djvu/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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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軍夫運至涼州,自涼州運至各衛。

正統二年、令各處秋糧折銀、送內府承運庫收貯,量 改「山西歲運。」又定通倉、京倉分收運糧數。

按《明會典》二年,令各處解到秋糧折銀,赴部出給長 單、關填勘合。送內府承運庫收貯。 又按《會典》二年、 令山西歲運宣府稅糧一半改運大同

按:《續文獻通考》:「二年,儹運糧四百五十六萬石,通州 收六分,京倉收四分。」

正統三年,定「違限運糧官住俸復俸」,及犯罪罰運之 例。

按:《明會典》「三年,令各衛所運糧官,有比試違限者,俱 住俸,於淮安倉支該運米數,赴京完納復俸。又令犯 罪罰運者,仍運該運之數,無力者發極邊衛分。」 正統四年,定官軍運糧贖死罪之例。

按:《明會典》「四年,令運糧官軍,雜犯死罪者,比流罪加 納米三十石,共八十石,於淮安徐州倉支運。」

正統五年奏准賞運糧官軍鈔錠數及關支處 按《明會典》五年奏准,賞運糧官軍鈔,指揮八錠,千戶 衛鎮撫六錠,百戶所鎮撫五錠,旗軍四錠。如本處無 鈔,許齎本部勘合,「徐州迤南衛分,於淮安所屬州縣 關支,徐州迤北衛分,於衛輝府官庫關支。」

正統六年、令兌完軍民糧、即出給通關

按《明會典》六年,令各衛兌軍民糧,兌完就出通關,如 路途窵遠衛所,於本都司出給通關,填給勘合。 正統七年,改撥漂流船納糧處,令歲徵折色銀解京, 及轉運甘肅等處,造遮洋船海運糧。薊州等倉, 按《明會典》,凡漂流,正統七年,令漕運官軍,若一衛有 數船遭風漂流者,委官覈實,全衛改撥,於通州及天 津倉上納。 又按《會典》七年令南直隸各府州縣夏 稅農桑絹疋,願納折色者,每疋折銀五錢解京,准作 軍官俸糧。又令廣西布政司土官衙門,不通河道去 處,歲徵糧米,折收銀兩,通類解京。 又令直隸蘇州 等府起運南京糧,折銀五萬兩,運赴陝西布政司,轉 運甘肅等處,糴糧給軍。

按《永平府志》:「七年,令南京造遮洋船三百五十隻,給 官軍由海道運糧薊州等倉。」

「正統八年、差撥修造損壞糧船工料、及官軍查勘廣 東、福建倉糧。」折銀解京、發邊給用

按《明會典》:「八年,令糧船損壞,撥附近地方木料辦納, 於清江提舉司修造。工部差官一員監督各衛所仍 差撥官軍,蓋立廠房,相兼匠作用工及貼辦物料。」 又按《會典》:「八年,令廣東、福建二布政司,查勘各處倉 糧,扣筭常存本處官軍俸糧三年,沿海衛五年餘剩 之數,每米一石,折銀二錢五分,解京,發各邊折給俸 糧」及糴糧備用

正統九年,令各處撥送兌軍不盡民糧交倉,定「江南 兌糧水次。」又令各直省稅糧折銀解京,及運赴永平、 山海等處。

按《明會典》「九年,令各處民糧,每歲該起運京師之數, 先儘本都司衛所兌軍。其不盡者,布政司坐撥各府 州縣,輪流運送,於淮安、徐州、臨清、德州等倉交收。」 又按《會典》「九年,令江南漕糧,於九江水次交兌。」 又 令廣西布政司,「各府州縣稅糧,自正統十年以後,每 歲以四萬石折徵銀兩解京,其餘存留本處備用。」 又令山東等布政司、直隸大名等府稅糧折布、俱運 赴永平、山海。江西等布政司、直隸蘇常等府州稅糧 折銀、運山海、遼東、糴買糧料

正統十一年題、差主事一員、往各司府等處、提督交 兌

按《明會典》云云。

正統十二年,令永平府衛所罪囚運糧贖罪。定每歲 運赴遼東宣府糴買糧料銀數、

按《明會典》:「十二年,令直隸永平府、永平、盧龍等衛罪 囚,運山海倉糧赴遼東寧遠等倉贖罪。」 又按《會典》 「十二年,令每歲運銀十萬兩於遼東糴買糧料。」又令 每歲運銀十五萬兩於宣府糴買糧料。

正統十三年准兌支軍糧料及收遮洋船運之處,其 因災傷免徵兌軍京糧,許別撥輳兌。又准白糧船編 號,及兌運民糧,加耗領納蘆蓆之數。

按《明會典》十三年,令兌軍糧料,於東安等門并五府、 六部、都察院等衙門,及京倉收六分,通州倉收四分。 支軍糧料,於淮安、徐州、臨清、德州等倉關支,於通州 倉收遮洋船運,於東店倉收十萬石,林南倉收五萬 石。又奏准,各處原坐兌軍京糧,或有災傷免徵者,許 於原坐徐州、淮安、南京該納糧改撥輳兌。 又按《會 典》十三年題准,遮洋船三百五十隻,原係南京淮揚 等衛官軍駕使,每歲由直沽以東三㲼河過赴林南 東店等倉交納。梁闊底深,閘河水淺難行,以後糧完 日,仍在臨清閘下灣泊,於衛河提舉司關支物料修 艌。 又題准白糧船編置字號,送沿河各官催督,及 行甎廠免帶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