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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9 (1700-1725).djvu/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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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以上舊俱運淮安府常盈倉。浙江三萬石,揚州府 三萬七千石,鳳陽府三萬三百石,徐州一萬八千石, 鎮江府一萬二千石,淮安府六萬九千石。以上舊運 徐州廣運倉;山東二萬六百石,河南五萬石以上,舊 運臨清廣積倉;山東七萬五千石,河南六萬石以上, 舊運德州德州倉。」

支運米六十四萬四千八十三石三斗。 天津倉米 六萬石。薊州倉本色米十萬石,折色米一十四萬石。 密雲鎮米一十五萬四千八百一十石八斗。昌平鎮 米一十八萬九千二百七十三石五斗。以上即上兌 運內數。

「預備米一十九萬四千四百石。 臨清廣積倉收山 東五萬四百石,河南六萬石;德州、德州倉收山東六 萬石,河南二萬石。」以上凡有災傷府分停免,就於鄰 近府分照數輳補,候成熟徵還。如遇各府俱有災傷, 就將二倉貯備米內支運,務不失四百萬石額數。 又按《會典》十一年,令大同、宣府遞年坐到山西、河南、 山東、北直隸糧料,除山西每石徵銀八錢外,其河南 等處,自今年為始,每糧一石徵銀八錢五分。 又按 《會典》:國初民運無腳耗等項。至宣德間,令民糧兌與 軍運。成化間,將徐、淮、臨、德四倉支運,亦改兌軍,皆給 路費,始各有耗米,兌運米俱一平一尖收受,故有尖 米、耗尖米除隨船給運外,餘折銀,謂之輕齎,備運軍 盤剝費用。改兌無尖米,以耗米二升折銀,謂之「折易 輕齎」,費不足,則於兌運輕齎內穵貼。後通惠河成,省 腳價,始立減扣法,扣留者以備修理通惠河閘,量減 者以寬民力。兌運加耗米一百七十五萬一千一百 九十五石九升八合,兩尖米三十一萬二千二百二 十六石五斗三升,輕齎銀四十四萬五千二百五十 七兩零。江西、湖廣、浙江每石加耗米六斗六升。又兩 尖米一斗,共七斗六升,內除四斗隨船作耗,餘米三 斗六升折銀一錢八分,名「三六輕齎。」今於三斗六升 內減去二升,止徵三斗四升,改為三四輕齎,於內仍 扣留銀二分。應天、蘇州、松江、常州、鎮江、太平、寧國、池 州、廬州、安慶每石加耗米五斗六升,又兩尖米一斗, 共六斗六升,內除四斗隨船作耗餘米二斗六升,折 銀一錢三分,名「二六輕齎。」今減去二升,止徵二斗四 升,改為「二四輕齎」,於內仍扣留銀一分。鳳陽、淮安、揚 州、徐州每石加耗米四斗六升,尖米一斗,共五斗六 升,內除三斗隨船作耗餘米二斗六升,折銀一錢三 分,名「二六輕齎。」後改為「二四」,與應天等府相同。山東、 河南每石加米三斗一升,尖米一斗,共四斗一升。內 除二斗五升隨船作耗,餘米一斗六升折銀八分,名 「一六輕齎。」內俱無減扣。河南每石再加耗米三升。山 東府屬縣在小灘交兌者,亦再加耗米三升,俱折銀 一分五釐給軍以資盤費。過湖米九江府每石徵米 七升,饒州、廣信、建昌、鉛山、撫州五所兌本省糧者,每 石亦徵四升,折銀一分二釐,給軍作過湖腳耗及什 物等用。腳米,江北三總并南京、浙江、下江等總,每石 徵腳米六升,折銀給運官同有司為買辦物料修船 之費。鎮江、廬州二衛亦加腳米六升。其江寧、上元、江 浦、六合、句容五縣「腳米六升,將三升量給船戶,三升 給軍盤剝修艌改兌加耗米二十萬四千九百三十 七石五斗,浙江、江西每石俱加耗米四斗二升,應天、 蘇州、松江、鎮江、廣德每石俱三斗二升,鳳陽、淮安、揚 州每石俱二斗七升。」

以上各加耗,內各折米二升、易銀一分、名《折易輕齎》。餘俱本色。

徐州、垔、每石二斗二升,山東、河南、每石一斗七升。俱本 色、無折銀

凡改兌俱無尖米盤剝之費、折易輕齎。如不敷、於本總屬下各衛所兌運輕齎銀內穵貼應用

按《續文獻通考》:「十一年始立改兌法。先是江西應天、 蘇、松等處糧民自運上納淮、徐、臨、德四倉官軍赴倉 支領,運送京、通二倉。至是議抽支運米七十萬石,改 令官軍各赴彼水次交兌。」原本係十年疑訛今從會典改正 成化十二年,定「選補運糧旗軍派換遭風濕米,補完 漂流糧數」之例。

按《明會典》十二年令各該運糧衛所,今後不許將運 糧旗軍捏故掣回改差。如果逃故,先儘見在選補。若 正軍數少,方許將殷實餘丁點輳。其月糧、行糧并賞 賜,在京在外,俱照本衛所運糧正軍事例關支。若逃 故正軍復役,即令上運替回餘丁,改差月糧住支。仍 將選補運糧餘丁,俱照南京戶部所擬造冊,轉送查 考。 又按《會典》十二年,敕總兵官,「各衛所果有遭風, 所在官司驗實打撈濕米,就令該管指揮等官,分派 各船食用,抵換原帶食米上倉,不許故意單幇。在後, 凡漂流補除腳價,俱要當年完足。若延至下年者,管 運衛所官員通行住俸,糧完方許關支。管運官旗雖 經補完,仍照例查送法司問罪。」

成化十三年題准、進食糧米兌運、每石明加八升。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