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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9 (1700-1725).djvu/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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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一百六十五卷目錄

 漕運部彙考十一

  明五武宗正德十一則 世宗嘉靖二十三則

食貨典第一百六十五卷

漕運部彙考十一

明五

武宗正德元年令遮洋總下額運糧內量徵折色議准湖廣兌糧水次

按《明會典》:「正德元年奏准,遮洋總下額運糧三十萬 石,內改兌糧六萬石,免徵本色,每石折銀六錢,解太 倉銀庫交收。」 又按「《會典》:元年議准,湖廣水次於長 沙漢口交兌。」

正德三年、令廬州府照舊納糧,鳳陽倉移河南、山東 兌糧水次。

按《明會典》:「三年,以廬州府原起解鳳陽倉米二萬五 千石,山路崎嶇,不通漕運」,令照舊於鳳陽倉上納。 又按《會典》:「三年,令移河南山東兌糧於臨清水次。」 正德四年,准山東起運新城倉及改撥京倉粟米,折 銀交收。又准宣府坐派各處秋糧,照舊徵本色赴邊 上納。

按《明會典》四年奏准,山東濟南府新城縣,原起運紫 荊關新城倉及原坐德州倉改撥京倉各粟米,每石 折銀九錢,新城倉收候,糴買京倉者,送太倉銀庫收, 候米賤折作官軍月糧。 又按《會典》四年議准,宣府 坐派山東、河南、北直隸司府州縣秋糧,照舊徵本色, 赴部倒文徑赴本邊上納。

正德五年令運官交糧完日,嚴督押回船隻。定軍丁 恃頑及棄船逃走之罪。立《漕運水程圖格》,逐日填注 查考。

按「《明會典》五年題准運官交糧完日,務嚴督軍人將 本幇船隻督押回還。其軍丁有恃頑不行上運,不候 交兌,及雖交兌即棄船逃走者,將行糧賞鈔盡追入 官,仍問發邊衛充軍,另拘戶丁補伍。」 又按「《會典》五 年令漕運衙門以漕運水程日數列為圖格,給與各 幇官員收掌,逐日將行止地方填注一格,同原給幇 票送部查考,事完送漕運衙門查繳。無故違誤,運官 住俸問罪。」

正德六年,准差侍郎儹運,總計糧四百萬石,令運軍 以餘米置買隨船弓箭等件。定陝西起運各邊糧草, 照依時價解銀糴買上納。

按《明會典》六年題准照例於左右侍郎內差一員儹 運。 又按《會典》六年令,運軍果有餘米,准令置買隨 船弓箭鎗刀等件支銷仍行漕司,候船回過淮查點。

又議定、「陝西起運各邊糧草、照依時價解銀糴買」

上納。每州縣各委佐貳官或首領一員管押,每府佐 貳官一員總理。

按《續文獻通考》:「六年,儹運糧四百萬石,內兌運三百 三十萬石,改兌六十三萬三千石,支運倉糧六萬七 千石。」

正德七年、委戶部官、分往各處監兌。題准過江米數、 及將兌軍餘耗、折銀備用。《輕齎》銀兩、隨正糧一併兌 完。各項解京糧料、務徵本色

按《明會典》七年題准,改委戶部屬官四員,分往南直 隸、浙江、江西、湖廣地方監兌。 又按《會典》七年題准, 過江腳米,江北五升,江南仍六升。又題准,將兌軍餘 耗,每石折銀五錢,收貯在官,各總掌管,以備到京車 腳等用。如有餘,漕運衙門查收,以備急缺支補。又題 准輕齎銀兩,各司府州縣每年務隨正糧一併兌完, 方許出給通關。 又奏准:今後各項解京糧料,務徵 本色,責令原僉解戶親自管解,不許折收價銀及容 人包納。若不係出產去處,原該折價買納者,批文內 明開原價數目。若京價時貴,暫令儘數買納或與收 價,仍開已未納數目,給文回原籍官司添價補納。 正德九年議准折收山東坐運德州倉小麥,「及令大 戶收買糧草本色,運赴京倉。」又定張家灣至京、通二 倉起旱腳價之數有差。

按:《明會典》九年議准「山東坐運德州倉小麥,不拘有 災無災,俱每石折收銀六錢。」 又按《會典》九年議准 各府州縣部運官起運京倉糧草,俱令大戶於近京 地方收買本色,雇腳運赴原定倉場上納,不許交價 於攬頭,以致勒掯作弊。 又奏定起旱腳價,自張家 灣至京倉,晴乾日每銀一兩起載糧米一十七石,陰 濕一十三石,天色初晴,道路猶濕:一十五石,張家灣、 「里兒寺至通倉每銀一兩起載三十三石,長店兒」至 通倉四十石,灘子里至通倉五十石。自十年以後,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