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9 (1700-1725).djvu/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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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完;江北直隸、鳳陽等處并遮洋總所屬衛所,「限五 月初一日完;南京、江南直隸所屬衛所,限六月初一 日完;浙江、江西、湖廣衛所,限七月初一日完。違限者 聽。總督并巡倉、監督、監兌坐糧撫按等官,提問參究。」

又議准:「監兌官會參過違限運官,戶部參覆,劄付。」

「下年監兌官到彼提問歸結。」 又議准:通惠河經紀 船腳,每糧一石銀二分一釐一絲八忽二微;六閘水 腳,每石銀九釐一毫三絲九忽一微;車夫車腳,每石 銀一分四釐八毫四絲二忽七微;京通倉歇家包囤, 每石銀八釐五毫;曬夫飯米,每船一兩一錢;小腳抗 糧到囤,每石四釐;雇人抱籌抬斛打捲,每石七毫;買 墊「囤葦把,每船二錢;買掀掃把斗,每船三錢。軍斗籌 價每石銀五釐。京倉蓆板隨船帶至大通橋,蓆令車 戶帶運備雨。每板一片,木一根,各准米一石起腳。京、 通倉運官交糧紙劄銀每處二兩。官軍房水銀指揮 三兩,千、百戶各二兩。旗軍每船京倉一兩二錢,通倉 一兩。」各該把總遇糧運到倉,呈驗輕齎「之後,先將前 銀交送京、通二倉,坐糧員外收貯。提督官給發印信 文簿各二扇,一扇查收,一扇查給。在運官者運官領 用;在倉中者,歇腳領用。」 又議准:沿途遇風損壞船 隻,漂流糧米,許赴所在官司陳告,掌印官親詣漂流 處所勘實具奏。仍候本部轉行巡按御史覈勘明白, 方與除豁。如有乘機侵盜,「扶同勘報,就將漕運官軍 并有司官吏,通行參送法司問罪,俱發邊衛充軍。」 又議准:「淮安清江浦各管廠指揮千百戶等官有犯, 比照運糧官員事例,聽漕運衙門提問。若犯該充軍 為民,降級調衛」罪名,問完之日,奏請發落。 又議准: 湖廣、浙江、江西、江南等五總,但係考定或委官造船 官員,自指揮以「下有犯,照依江北清江廠事例,徑自 提問。」 又議准:司府州縣管糧官,各於水次同兌運 官將成化十五年原頒《永為法則》字樣鐵斛與依式 成造印記木斛較量相同,就便交納。如有將私造大 斛大斗用強交兌者,監兌官及撫按官依律照例拏 問。 又議准:遮洋船由海道經涉梁城守禦千戶所、 寶坻「縣皇莊、白龍港,新舊倉、龍王堂一帶地方,居民 弓兵官校人等,敢有在於河路張布罾網,阻礙船隻, 及稱盤詰,因而集眾搶奪財物者,撫按衙門及鄰近 管糧管河郎中、主事等官拏問。搶奪財物滿貫以上 者,兇犯枷號一箇月,照例發落。」 又議准:「經紀把持 閘壩及光棍指稱勢要名目,詐騙漕運軍船」財物,或 刻關防私記,號為「條子錢」等項名色,橫行索取,或在 車營等處包攬起剝,因而勒掯加增腳價者,巡倉御 史、管倉員外及所在官司究問,照例從重議擬,奏請 發落。 又議准:官軍通同無藉光棍盜賣軍船,各從 重追問監賠,原船完日問罪發落。 又議准,把總指 揮千百戶等官,索要運軍常例銀「兩,及科索至十兩 以上者,問罪,降一級。二十兩以上者,降二級。三十兩 以上者,降三級。四十兩以上者,降三級,發原衛帶俸 差操。再不推用,至五十兩以上者,問發邊衛充軍。跟 官書算人等,科索軍士銀物,侵欺入己,至十兩以上 者,問發永遠充軍。」 又議准:「侵盜在官糧米,至四十 石,銀二十兩,錢帛等」物值銀二十兩者,俱問罪,發邊 衛,永遠充軍。糧至百石,銀至百兩以上者,斬。 又議 准:京倉軍民運糧到日,聽其自行雇覓各倉囤基,囤 放糧米,不許抽錢,以為伴當,官攢斗級常例。亦不許 運官旗軍饋送土宜。若小腳歇家營求在官,指稱公 用為由,索取囤基等項財物,及別項求索情弊,於本 倉門首枷號一箇月,滿日送法司依律問擬,軍發邊 衛充軍,民發口外為民。干礙內外官員,奏請定奪。 又議准:領運官員,如有侵扣運軍月糧行糧,多索船 料等項銀兩者,查出贓私,俱照監守自盜事例,問擬 發落。 又議准:運糧官軍人等犯罪,經提三次不到 官問理,皆准照原供贓罪,行令該衛追贓,完日仍申 巡按御史,各照前例擬罪發落。 又議准:運官違限, 內總督并內監督衙門,有擅科一甑罰銀一錢者,聽 戶部與提督御史指實參究。 又議准:除內府白糧 照舊收本色,每石加耗一斗,蠟茶等料每百斤加耗 五斤,其餘糧料草束,每年科道官斟酌時估,悉令徵 銀解部,送赴太倉支收。遇有缺乏,召商「照依時估納 完領價,仍行順天府將官較秤斛給送各科道,照樣 較收。其該司府州縣起解錢糧批文,務要明開某項, 糧每石徵銀若干,草每束徵銀若干,違者行巡按御 史究問。」 又題准:今後各倉場糧料草束徵銀解部, 召商上納。 又題准:西安府等應解甘肅錢糧,免其 民運。每糧一石徵腳價一錢,「連糧折銀布,交收府庫, 候收銀至二萬兩,布至二千疋,分守道委官一員,於 前腳價銀內官給銀二十兩,令沿途遞運所起車,軍 衛有司撥軍快防護,運至蘭州管糧官處查驗。」仍照 舊例,每銀二千兩,布一百六十疋,運至甘州廣盈庫 者,各腳銀三兩八錢,運至涼州廣儲倉者,一兩二錢, 亦於前腳價銀內支給。係西寧等六衛所倉分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