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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5 (1700-1725).djvu/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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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後漢書光武本紀》,「更始元年九月,乃遣光武以破 虜將軍行大司馬事。十月,持節北度河,鎮慰州郡。所 到部縣,輒見二千石長吏、三老官屬,下至佐史,考察 黜陟,如州牧行部事,輒平遣囚徒,除王莽苛政,復漢 官名。吏人喜悅,爭持牛酒迎勞。」

世祖建武二年春三月詔議省刑

按《後漢書光武本紀》:建武二年「春三月乙未,詔曰:『頃 獄多冤人,用刑深刻,朕甚愍之。孔子云:『刑罰不中,則 民無所措手足』。其與中二千石、諸大夫、博士、議郎議 省刑法』。」

建武六年十一月丁卯,詔「王莽時吏人沒入為奴婢 不應舊法者,皆免為庶人。」

按:《後漢書光武本紀》云云。

顯宗永平三年春正月癸巳詔有司詳刑慎罰明察單辭

按:《後漢書明帝本紀》云云。

永平四年。春二月辛亥。詔有司。勉遵時政。務平刑罰 按《後漢書明帝本紀》云云。

永平九年春三月,詔「郡國死罪囚減罪詣五原、朔方, 死者皆賜復。」

按《後漢書明帝本紀》:永平九年「春三月辛丑,詔郡國 死罪囚減罪,與妻子詣五原、朔方占著。所在死者皆 賜妻父若男同產一人復終身;其妻無父兄獨有母 者,賜其母錢六萬,又復其口算。」

章帝建初五年春三月詔糾舉有司迫脅無辜自殺者

按《後漢書章帝本紀》,建初五年「春三月甲寅,詔曰:『孔 子曰:『刑罰不中,則人無所措手足』。今吏多不良,擅行 喜怒,或案不以罪,迫脅無辜,致令自殺者,一歲且多 於斷獄,甚非為人父母之意也。有司其議糾舉之』。」

和帝永元十二年春三月詔公卿助明好惡毋為苛暴

按《後漢書和帝本紀》:永元十二年「春三月丙申,詔曰: 『三公朕之腹心,而未獲承天安民之策,數詔有司,務 擇良吏。今猶不改,競為苛暴,侵愁小民,以求虛名,委 任下吏,假埶行邪。是以令下而姦生,禁至而詐起。巧 法析律,飾文增辭,貨行于言,罪成乎手,朕甚病焉。公 卿不思助明好惡,將何以救其咎罰?咎罰既至,復令 災及小民。若上下同心,庶或有瘳』。」

永元十五年,初「令郡國以日北至案薄刑。」

按:《後漢書和帝本紀》,永元十五年「冬十二月庚子,有 司奏,以為夏至則微陰起,靡草死,可以決小事。是歲 初令郡國以日北至,案薄刑。」

《禮記月令》曰:「孟夏之月,靡草死,麥秋至,斷薄刑,決小罪。」鄭元注云:「靡草,薺亭歷之屬。」臣賢案:五月一陰爻生,可以言微陰,今《月令》云「孟夏」,乃是純陽之月,此言夏至者,與《月令》不同。

永元十六年秋七月以旱詔「疑囚勿決。」

按《後漢書和帝本紀》,永元十六年「秋七月,旱。戊午,詔 曰:『今秋稼方穗,而旱雲雨不霑,疑吏行慘刻,不宣恩 澤,妄拘無罪,幽閉良善所致。其一切囚徒,于法疑者 勿決,以奉秋令。方察煩苛之吏,顯明其罰』。」

安帝永初元年司徒魯恭奏大辟盡冬月乃斷立春在十二月中者勿報囚

按:《後漢書安帝本紀》,不載。按《魯恭傳》,永初元年,復 代梁鮪為司徒。初,和帝末,下令麥秋得案驗薄刑,而 州郡好以苛察為政,因此遂盛夏斷獄。恭上疏諫曰: 「臣伏見詔書,敬若天時,憂念萬民,為崇和氣。罪非殊 死,且勿案驗。進柔良,退貪殘,奉時令,所以助仁德,順 昊天,致和氣,利黎民者也。舊制,至立秋乃行薄刑。自 永」元十五年以來,改用孟夏,而刺史太守不深惟憂 民息事之原,進良退殘之化,因以盛夏徵召農人,拘 對考驗,連滯無已。司隸典司京師,四方是則。而近於 春月分行諸部,託言勞來貧人,而無隱惻之實。煩擾 郡縣,廉考非急。逮捕一人,罪延十數,上逆時氣,下傷 農業。案《易》五月姤用事,經曰:「后以施令誥四方。」言君 以夏至之日,施命令,止四方。行者所以助微陰也。行 者尚止之,況於逮召考掠,奪其時哉!比年水旱傷稼, 人饑流穴。今始夏,百穀權輿,陽氣胎養之時。自三月 以來,陰寒不暖,物當化變而不被和氣。《月令》:孟夏斷 薄刑,出輕繫。行秋令則苦雨數來,五穀不熟。又曰:仲 夏挺重囚,益其食。行秋「令則草木零落,人傷於疫。夫 斷薄刑者,謂其輕罪已正,不欲令久繫,故時斷之也。 臣愚以為今孟夏之制,可從此令,其決獄案考,皆以 立秋為斷,以順時節,育成萬物,則天地以和,刑罰以 清矣。」初,肅宗時,斷獄皆以冬至之前,自後論者,互多 駮異。鄧太后詔公卿以下會議,恭議奏曰:「夫陰陽之 氣,相扶」而行,發動用事,各有時節,若不當其時,則物 隨而傷。王者雖質文不同,而茲道無變。四時之政,行 之若一月令周世所造,而所據皆夏之時也。其變者 惟正朔、服色、犧牲、徽號、器械而已。故曰:殷因於夏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