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5 (1700-1725).djvu/9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刑可以無愧矣。史氏曰:「五刑之屬三千,而罪莫大於不孝。故八刑之設,以不孝為首,而以其餘次序之。若夫造言亂民之罪,既無與於六行,大司徒何與哉?蓋造言而不禁,則風波以起眾人之疑,簧鼓以惑眾人之聽。亂民而不禁,則淫侈之行興,澆詐之風熾。如是而望教之行,不可得也。」 《王制》曰:「析言破律,亂民改作」 ,執左道以亂政殺。而孔子數少正卯之罪,亦曰:「行偽而堅,言偽而辯,學非而博,順非而澤。」 然則造言亂民,豈不為害教之大者乎?宜《大司徒》所終禁也。

《大荒、大札》,則令邦國移民,通財,舍禁弛力,薄征緩刑。

鄭康成曰:「大荒,大凶年也。大札,大疫病也。移民避災就賤,其有守不可移者,則輸之穀。《春秋》定五年夏,歸粟于蔡是也。」

《鄉師》之職,「各掌其所治鄉之教,而聽其治。」

大軍旅、會同,正治其徒役與其輦輦,戮其犯命者。

易氏曰:「戮則不特誅之而已。小司徒之用眾庶,遂人之起野役,皆有犯命之誅。而鄉師四時之田與此言戮者,軍旅會同事,大體重,以肅眾志也。」

凡四時之田,以《司徒》之大旗致眾庶,而陳之以旗物。 辨鄉邑,而治其政令刑禁。巡其前後之屯,而戮其犯 命者,斷其爭禽之訟。

賈氏曰:「田獵得大獸公之,小獸私之,有爭禽之訟,《鄉師》斷之。」

《族師》「掌其族之戒令政事。」「五家為比,十家為聯,五人 為伍,十人為聯,四閭為族,八閭為聯。使之相保相受, 刑罰慶賞相及相共,以受邦職,以役國事,以相葬埋。」

王昭禹曰:「刑罰相及相共,則惡者所同惡而無所比;慶賞相及相共,則善者所同好而無所蔽。」

若作民而師田行役,則合其卒伍,簡其兵器,以鼓鐸、 旗物帥而至,掌其治令、戒禁、刑罰。歲終,則會政致事。

王氏曰:「以伍聯伍,故謂之合。」 賈氏曰:「帥而以至」 者,帥至於鄉師,以致於司徒也。

閭胥各掌其閭之徵令。凡事掌其比觥撻罰之事。

賈氏曰:「言凡事,則是《鄉飲酒》及《鄉射》飲酒有失禮者,皆須罰之。」 「掌其比者,人聚則有校比之法,皆掌之。」 又曰:「輕者觥酒罰之,重者以楚撻之。」

《比長》各掌其比之治,五家相受相和親,有辠奇衺則 相及。

項氏曰:「五家有辠惡姦宄則相及,賴其相察。」

《司救》:掌萬民之衺惡過失而誅讓之,以禮防禁而救 之。

王昭禹曰:「衺惡在心,過失在事,衺惡雖故罪而未麗於法,過失雖麗于法,然非故未可以施刑,先王皆宥之。」 黃氏曰:「衺惡未麗於罪,猶今法輕情重;過失麗于罪,猶今法重情輕。」

凡民之有衺惡者,三讓而罰,三罰而士加明刑,恥諸 嘉石,役諸司空。

史氏曰:「讓者,切責之;罰者,撻擊之。士,司寇之屬。鄭鍔白衺惡出於故為,雖未麗於法,害已加于人,讓之至於再三,乃有不愧畏焉,則加以撻罰宜矣。撻罰之加,又至於三而不改,是則怙終之人歸諸士師之官,去其冠飾,而書其罪惡之狀著之背,以明示諸人而恥之可也。坐諸嘉石,視其罪之輕重,定其坐日之久近。」 坐日已滿,則使司空役以勞辱之事,則衺惡之心自消矣。

《調人》「掌司萬民之難而和諧之。」

項氏曰:「難相與仇讎。凡民之難,常起於有己有物,己與物偶,不能無愛惡,愛惡相攻則忮心生,故有以一日之忿而為終身之仇讎。眥睚必報,雖死無恨。此其為難,豈勝言哉!」 先王於是命調人和諧之。

凡過而殺傷人者,「以民成之。」

鄭康成曰:「過,本無意也;成,平也。」 鄭鍔曰:「過誤殺傷,在此無可讎之理,在彼有必讎之義。調人合鄉里之民立為證佐,共明其非本意,以平其怨怒之心,亦省刑罰之一端。」

「凡和難,父之讎,辟諸海外;兄弟之讎,辟諸千里之外; 從父兄弟之讎,不同。國君之讎,眡父師;長之讎,眡兄 弟;主友之讎,眡從父兄弟。」弗辟,則與之《瑞節》而以執 之。

史氏曰:凡怨讎蓄積於心,不見則已,見則不可已。故和之之法,亦在於弗使之見,此謂之辟。鄭康成曰:「和之使辟,於此不得就而仇之。九夷、八蠻、六戎、五狄,謂之四海,主,大夫君也。」 《春秋傳》曰:「晉荀偃卒,宣子盥而撫之曰:『事吳敢不如事主』!」 瑞節、玉節之剡圭,和之而不肯辟者,是不從王命也。王以剡圭,使調人執之,治其罪也。

凡殺人有反殺者,使邦國交讎之。

賈氏曰:既殺一人,其有子弟復殺之,恐後與己為敵而害己,故鄭云:「欲除害弱敵。其殺人者,或逃向鄰國,所之之國,得則讎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