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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7 (1700-1725).djvu/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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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二十九卷目錄

 律令部彙考十五

  明憲宗成化二十四則

祥刑典第二十九卷

律令部彙考十五

憲宗成化元年令妄舉貞節孝行及虛造牌冊者治罪申明渾河大峪山煤窯禁約又令凡問囚犯一依大明律科斷定代抱本狀罪及總兵出師臨陣律又

嚴「偷礦」之禁。

按《明會典》,「成化元年奏准,凡旌表貞節孝行,里老呈 告到官,掌印官親自研審,坐令有職官關保,備開實 跡具奏,禮部行勘覈實,類奏旌表。如有扶同妄將夫 亡時年已三十以上,及寡居未及五十婦人增減年 甲舉保者,被人首發,或風憲官覈勘得出,就將原保 各該官吏里老人等,通行治罪。」

又令各處撫按等官禁約各該司府州縣等衙門官 吏人等,今後遇有詔書及朝覲之年,一應錢糧課程 等項、明開已未完若干數目,以憑查究。不許預先作 完,虛造牌冊。違者依律究治。

又令都察院申明渾河大峪山煤窯禁約:「錦衣衛時 常差人巡視,敢有私自開掘者,重罪不宥。」

又令:凡問囚犯,一依《大明律》科斷,昭例運磚做工納 米等項發落。所有條例並宜革去,及不許深文妄加 參語,濫及無辜。其有奉旨推問者,必須經由大理寺 審錄,毋得徑自參奏,致有枉人。

又令凡天下軍民人等、代抱本狀、除道路極邊、與事 情迫切、及老弱婦人、依律問罪、遣回聽理、其餘皆遞 送押解

又令總兵官出師臨敵,軍士有違犯號令者,聽以軍 法從事。尋常出哨等項不許。

又奏准:「凡偷掘銀礦,不問軍民舍餘旗校人等、依律 問罪、仍枷號三箇月發落。」

成化二年,禁舉人懷挾等弊。令「漏報戶下舍人者;侵 欺賑濟銀糧者;駕使大船興販私鹽者;造軍器,侵欺 物料造不如法者;強占官民地土者;私造斛斗秤尺 行使者;濫受軍民詞訟,聽信下人撥置者,俱依律參 問究治。」又准「貴州稅糧不完或侵欺者,管糧官員目 把人等均治罪。」又定納馬贖罪例。

按:《明會典》:「成化二年,令舉人不許懷挾并越舍互錄, 及浼托軍匠人等夾帶文字。其軍匠人等亦不許替 帶。縱容懷挾互錄文字,違者各治以罪。」

又令在京軍職漏報戶下舍人者,發邊方立功三年。 又奏准:今後若有侵欺賑濟銀糧,或將官銀假以煎 銷均散為名,卻乃插和銅鉛給與貧民者,一體解京 發落。

又令軍民人等、有駕使遮洋大船、擺列軍器、興販私 鹽者、邊衛充軍

又令天下衛所,照依原定則例,督匠按季成造軍器, 完日會同原辦物料有司掌印官查點試驗,堪中用 油漆調硃,於背面書「某衛某所、某年某季成造」字樣。 候至五年,本部通行巡按御史查盤。敢有仍前侵欺 物料,及造不如法者,指揮千百戶各一等敘用。不許 管事旗軍人等,各撥極邊衛分充軍。

又題准:公侯駙馬伯及勳戚大臣之家,有將官民地 土妄稱空閒,朦朧奏討,及令家人伴當用強侵占者, 行移法司,先將抱本奏告人挐問。如律干礙主使,教 令人員,奏請挐問,仍追究報地投獻之人。該府州縣 官阿附權勢,容令占種,不即具奏者,事發一體究治。 又題准:「私造斛斗秤尺行使者依律問罪。兩鄰知而」 不首者、事發、一體究問

又題准:「各處軍民人等一應詞訟,悉要自下而上陳 告,若軍衛有司斷理不公,方許赴合干上司訴告。若 內外鎮守總兵參將等官,濫受軍民詞訟,及聽信跟 隨頭目人等撥置,輒行軍衛有司問理。其軍衛有司 阿附順受,許巡撫都御史及按察使并分巡官,應問 者就便挐問,應奏者奏請定奪。」

又奏准:「貴州所屬府州縣及宣慰等司稅糧,行巡按 并按察司比較實收通關。如年終不完,管糧官員照 例住俸,目把人等依律擬斷。若有侵欺等弊,從重究 治。」

又令在京文武官吏軍民人等,犯該徒流等罪,有力 者送兵部估筭運灰腳價納馬。徒二年約腳價銀一 十三兩三錢,二年半約一十六兩六錢,俱納馬一匹, 三年約二十兩,三流約二十三兩三錢,俱納馬二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