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2 (1700-1725).djvu/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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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化,雖死猶生。

《論夷州刺史楊濬決杖表》
裴耀卿

臣某言:「臣伏見夷州刺史楊濬,犯贓處死,敕決六十 配流者。」伏以聖恩天覆,仁育品舊唐書作庶「類,死罪之責, 不欲尸諸市朝,全其性命,流竄而已。所以政致刑措, 獄無冤人,曠古以來,未有斯美。」臣愚以為全生免死, 誠為至化,有恥且格,為訓將來,苟有未安,不敢緘默。 臣以為刺史縣令,與諸吏稍別,人之父母,風化所瞻, 一為本部長官,即合終身致敬。決杖者,五刑之末品, 施于抶扑徒隸之間,官蔭稍高,即免鞭撻。今決杖贖 死,誠則已優,解體受笞,事頗為辱。法至于死,天下共 之;刑至于辱,或有所恥。況本州刺史,百姓所崇,一朝 對其人吏,背脊加杖,屈辱頓挫。唐書作屈挫拘執《人或哀矜》, 唐書作憐忘其免死之恩,且有傷心之痛,恐非敬官長、勸 風俗之意。又雜犯死法,唐書作罪本無杖刑。奏報三覆。然 後行決。今非時不覆。決杖便發。儻獄或未盡。又暑熱 不耐杖。唐書無杖字「因杖或死」,即是促期處分,不得順時, 將欲生之,卻夭其命,又恐非聖心。唐書作明寬宥之意。臣 前後頻在州縣,或緣雜犯決人,每大暑盛夏之時,決 杖多死,秋冬以後,至有全者。伏望凡刺史縣令于本 部決杖,及夏暑生長之時,所是杖刑,並乞停減。即副 陛下好生之德,于死者皆有再生之恩也。

《論王去榮打殺本部縣令表》
賈至

臣某言:「伏見宰臣奉宣聖旨,將軍王去榮擅打殺富 平縣令杜徽,其罪將合寘殊死。緣新收陝郡防遏要 人,特宜免死,削除在身官爵,白身配陝郡展效者。」臣 等既忝職司,主在行下。伏以聖人誅暴亂,定王業,必 先明新唐書作示法令,崇禮義,於是百姓戮力,賢愚悅隨。 是以漢祖之始入關,《約法》三章:「殺人者死,不易其則」, 然後能戡定秦、項而帝天下。今陛下將欲清雲雨之 屯,掃攙搶之寇,不自約其法,恐異漢祖向時之事,將 何以成功業哉?謹按《王去榮》是富平縣百姓,朔方偏 裨,無專殺之權,有犯上之逆,且擁唐書作提數千之眾,不 能整齊行列。外攻強寇,翻乃無狀,挾怨內唐書作私怨殺 縣尹。《易》曰:「臣弒其君,子弒其父」,非一朝一夕之故,其 所由來者漸矣。若縱去榮,可以生漸。臣聞去榮善放 拋石,能守城邑。曩者陝郡初復,非其人不可守之。李 光弼、太原程千里、上黨許兼唐書作叔冀靈昌魯炅,南陽 賈賁,雍丘張巡,睢陽無去榮拋石之能,未聞賊能下 之也。其糧不足者自拔矣,何獨陝郡非去榮不可哉! 陛下若以拋石一能,即免誅死,則犯上者復何止之? 若曰止捨去榮而誅將來之犯者,則是法令不一而 招罪人也。今惜一去榮之才,而殺十倍去榮之才者, 不亦其傷益多乎!夫去榮,亂逆之人也焉。一作烏有逆 於此,順於彼,亂富平而治陝郡,悖於縣尹而不悖於 君乎?況今之律令,太宗之律令也。陛下不可惜小才 而廢祖宗之法也。伏惟明主棄瑣瑣之能全其遠者 大者,則禍亂不日而定,師旅因茲整齊矣。天下幸甚, 臣等不勝。云云

《嗣濮王犯贓請免死議》
裴子餘

議曰:「死者不可復生,刑者不可復續,故聖人但訊于 群臣。仰採爰書,俯窺刑鼎,應議之科有八,議親之意 特深;犯死之條有二,犯贓之刑非重。」廣骨肉之禮,則 德盛而教尊;崇錐刀之禁,則化衰而情莫。謹按:國 子,司南之嗣,爵重阜陵,當膠東之榮位,齊列無聞,《樂 善》有墜,《昭害》但以刑故宥過,議人不捨,武帝忍受 于漢親;抵罪可矜,高祖約法于秦暴。則知原情輕重, 與事淺深。哀死者之銜冤,不以親而廢法;憫生靈之 無識,不以法而陷人。盜為因官犯罪,專殺以盜之。此 正盜而為輕,因殺而非重。進雖傷于貪穢,退非負于 幽冤。豈惟乾坤感氣,雨露所偏。然而睦彼親親,須明 惻隱。謹議。

《將軍王去榮殺人議》并序
崔器

右件官打殺本部富平縣令杜徽,恩旨以其能放拋石,免死奪官,自身配陝郡效力。中書舍人賈至等未即行下,奏請奉進敕旨議者。

臣等伏以法者天地之大典,帝王守之,猶不敢專也。 若王去榮者,乃敢擅殺,是臣下之權,過于人主。開元 已前無者,尊朝廷也。當今為天下主,愛無親疏,得 一去榮,而失萬姓,何利之有?又《八議》名例,都無此名, 《十惡》科條,乃居其一。殺本部縣令,而陛下寬之,王法 不行,人倫道屈。臣等奉詔,不知所從。夫國以法勝,有 恩無威,慈母不能使其子養。由基射穿七札,楚王以 為辱國;林慮公主男犯法,漢君不為減罪。賤技則去 榮何有?受法則林慮可徵。晉文棄原取信,以信大于 原也。今陝雖要郡,不急于法,則海內無處不剋。「況 陝郡乎?」無法也。賈至等皆朝之忠良,見剋在近。此句疑 謹議。

《復讎議》
柳宗元

臣伏見天后時,有同州邽人《徐元慶》。文粹作君先下同者父 爽為縣吏趙師韞所殺,卒得手刃父讎,束身歸罪。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