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2 (1700-1725).djvu/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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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故曰:「去姦民以為安民之終」云。

《論省曹寺監法令繁密》
蘇頌

臣聞「在昔帝王之發號出令也,必因時而施宜,視俗 而興化。時朴野則濟之以文,俗雕偽則示之以質,隨 變所適,使民宜之。故久于其道而天下化成,質文損 益,百世可知也。」國家划五季之弊,續有唐之緒,累聖 創制,或革或因,其道粲然,於是大備。仁宗皇帝以承 平日久,事多因循,曠然有改作之心,故開廣言路,整 「緝治綱。至於先皇帝,遂大有為,臺閣之務,無所不舉, 然而事目浸廣,法令益繁。陛下臨御之初,深知其故, 推原先志,稍加裁損,數年之間,講明備至,而法令之 繁,尚未盡革。何以言之?先皇帝改定官制,本欲憲章 百王,歸於簡要,而奉行之際,群臣不能究宣上旨,各 務便文。事有未詳,更復立法,積久不已,遂致滋章。故 今日之弊,良由關防傷於太密,而畫一傷於太繁,則 難於通融。蓋省、臺、寺、監,萬務所萃,置長立貳,承之以 僚屬」,所以裁處事務,助成至治也。苟不任職,每事立 條,事務日新,欲以有司之文,而盡天下之務,雖使皋 陶制法,蕭何造律,勢不能遍。況百司所職,條目不同, 而一司之間,又有細「務,或通于此而礙于彼,故有求 之人,不能卒曉,遂至紛爭。或經臺省投牒披訴,文移 往復,虛煩取會,其可行者百無一二,徒長奔競,無益 風教。夫關防密,則有司執文,重疊問難,小或違戾,遂 格而不行,使有求者抑塞而不通,妄訴者牽制而不 斷。近者陛下特軫宸衷,將革其弊,故丁酉詔書,分命 近臣抽索文案,看詳點檢,內有拘文害事、不近人情 者,許并元條刪改。」詔意如此,可謂察見事情,大慰群 望。然而行移彌月,取索甚多,比至定達上省,竟以有 礙他條,不能盡如詔書之意,誠由關防太密之所致 耳。拘礙如此,亦可以謂之弊矣。誠能少損其文致而 濟之以忠厚,則三代循環之政,亦不過此。「臣愚欲望 聖慈特詔近臣,遍行取索應省、曹、寺、監用見條制格 式,仍召集諸司官吏,使之反復詰問,看詳定達,可刪 者刪之,可改者改之」,擇其要切者著為《新令》,務從簡 易,使便于施用。其餘令式所不能載者,小事則從省 曹長官專決,大事則稟于朝廷,簿書期會悉付眾僚 催督結絕。若官司措置失「當,及徇私廢公,致有赴訴, 並委臺察糾案,如得實狀,其當職官吏次第書罰,有 涉欺妄,亦行懲責。」如此,則臺閣規模有宏遠之致,朝 廷法度循簡易之規矣。

《請修敕令》
劉摯

臣竊以「法者天下之大命也。先王制法,其意使人易 避而難犯,故至簡至直,而足以盡天下之理。後世制 法,惟恐有罪者之或失也,故多張綱目,而民于是無 所措其手足矣。世輕世重,唯聖人為能變通之。祖宗 之初,法令至約,而行之可久。其後大較,不過十年一 變法,豈天下之大,民物之眾,事日益滋,則法不可以 不密歟?」臣竊以謂,「非事多而後法密也,殆法繁而後 姦生也。」神宗皇帝達因革之妙,慎重憲禁,元豐中,命 有司編修《敕令》,凡舊載于敕者,多移之于令。蓋違敕 之法重,違令之罪輕。此足以見神宗皇帝仁厚之德, 哀矜萬方,欲寬斯人之所犯,恩施甚大也。而所司不 能究宣主德,推廣其間,乃增多條目,「離析舊制,用一 言之偏而立一法,因一事之變而生一條,其意煩苛, 其文晦隱,不足以該萬物之理,達天下之情。」行之幾 時,蓋已屢變。今所謂續降者,每半年一頒,每次不減 數帙矣。夫法者,天下之至公也,造之而不能通,故行 之而不能久,其理然也。又續降多不顯言,其所衝改, 故官司州縣,承用從「事,參差牴牾,本末不應,非所謂 講若畫一,通天下之志者也。臣愚以謂宜有所加損 潤澤之,去其繁密,合其離散,要在簡易明白,使民有 避而知所謂遷善遠罪之意。」伏望聖慈酌時之宜,究 法之用,選擇儒臣,一二有經術、明於治體、練達民政 者,將慶曆、嘉祐以來舊敕與新敕參酌去取,略行刪 正,以成一代之典,施之無窮。

《唐律刪要序》
吳萊

予嘗讀唐律,每患其繁賾難省,故頗刪其要,且務觀 乎古今立法之淺深,用刑之輕重,又從而序論之曰: 「夫古者先王之治人也,以德而輔之以刑。後世之治 人也,德則不足,而惟刑辟之是用。《春秋傳》所謂三代 之衰,然後制刑者也。自戰國之世,魏李悝始造法經, 商君受之以相秦,及漢悉踵秦,故歷代相因。至唐則」 又承隋開皇之律。是蓋「唐律」本隋,漢律本秦,其實一 出於戰國李悝盜賊囚捕之緒餘而已,不復二帝、三 王忠厚哀怛、「刑期無刑」之本意矣。然以秦之為秦,焚 滅先代之典籍,坑僇儒生,猜鷙強暴,嚴戾刻深,而詔 天下學法令而師吏,惟隋則亦庶幾近之而任法者 也。蓋當秦之時,孔子沒而異端起,處士橫議而說客 妄售,其所自為術,是非矛盾,紛盩相勝。然秦方遺仁 恩,尚首功,而儒者又不入,宜其一意任法用吏以為 治。若夫隋氏之初,江左、齊、梁貴淫靡,代北周、齊習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