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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2 (1700-1725).djvu/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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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臣統願陛下采擇賢臣孔光、師丹等議。」議上。遂寢 不報。

《趙憙傳》:「憙字伯陽,拜懷令。大姓李子春先為琅邪相, 豪猾并兼,為人所患。憙下車,聞其二孫殺人,事未發 覺,即窮詰其姦,收考子春二孫自殺。京師為請者數 十,終不聽。時趙王良疾病將終,車駕親臨,王問所欲 言。王曰:『素與李子春厚,今犯罪,懷令趙憙欲殺之,願 乞其命。帝曰:『吏奉法律,不可枉也。更道它所欲。王無 復言』』。」既薨,帝追感趙王,乃貰出子春。

《應劭傳》:「劭字仲遠,拜太山太守。初,安帝時,河間人尹 次,潁川人史玉皆坐殺人當死,次兄初及玉母軍並 詣官曹,求代其命,因縊而物故。尚書陳忠以罪疑從 輕,議活次、玉,劭後追駮之。據正典刑,有可存者。其議 曰:『《尚書》稱:『天秩有禮,五服五章哉;天討有罪,五刑五 用哉』。而孫卿亦云,『凡制刑之本,將以禁暴惡,且懲其』』」 末也。凡爵列官秩,賞慶刑威,皆以類相從,使當其實 也。若德不副位,能不稱官,賞不酬功,刑不應罪,不祥 莫大焉。殺人者死,傷人者刑,此百王之定制,有法之 成科。高祖入關,雖尚約法,然殺人者死,亦無寬降。夫 時化則刑重,時亂則刑輕。《書》曰「刑罰時輕時重」,此之 謂也。今次玉公以清時釋其私憾,阻兵安忍,僵屍道 路。朝恩在寬,幸至冬獄,而初軍愚狷,妄自投斃。昔召 忽親死子糾之難,而孔子曰:「經于溝瀆,人莫之知。」朝 氏之父,非錯刻峻,遂能自隕其命。班固亦云:「不如趙 母指括,以全其宗。」《傳》曰:「僕妾感慨而致死者,非能義 勇,顧無慮耳。」夫刑罰威獄,以類天之震燿殺戮也;溫 慈和惠,以放天之生「殖長育也。是故春一草枯則為 災,秋一木華亦為異。今殺無罪之初軍,而活當死之 次玉,其為枯華,不亦然乎!陳忠不詳制刑之本,而信 一時之仁,遂廣引八議,求生之端。夫親故賢能,功貴 勤賓,豈有次玉當罪之科哉!若乃小大以情,原心定 罪,此為求生,非謂代死可以生也。敗法亂政,悔其可 追!」劭凡為《駮議》三十篇,皆此類也。

《劉愷傳》:愷拜太尉。安帝初,清河相叔孫光坐贓抵罪, 遂增錮二世,釁及其子。是時,居延都尉范邠復犯贓 罪,詔下三公廷尉議,司徒楊震、司空陳褒、廷尉張皓 議依光比。愷獨以為「《春秋》之義,善善及子孫,惡惡止 其身,所以進人於善也。《尚書》曰:『上刑挾輕,下刑挾重』。 如令使臧吏禁錮子孫,以輕從重,懼及善人,非先王」 詳刑之意也。有詔太尉議是。

《虞詡傳》:「永建元年,代陳禪為司隸校尉,數月間,奏太 傅馮石,太尉劉熹,中常侍程璜、陳秉、孟生、李閏等,百 官側目,號為苛刻。三公劾奏詡盛夏多拘繫無辜,為 吏人患,詡上書自訟曰,法禁者,俗之堤防,刑罰者,人 之銜轡。今州曰任郡,郡曰任縣,更相委遠,百姓怨窮, 以苟容為賢,盡節為愚,臣所發舉,臧罪非一,二府恐 為臣所奏,遂加誣罪。臣將從史魚,死即以尸諫耳。」 《張皓傳》:「皓字叔明,永寧元年,徵拜廷尉。皓雖非法家, 而留心刑斷,數與尚書辯正疑獄,多以詳當見從。及 順帝即位,拜皓司空,在事多所薦達,天下稱其推士。 時清河趙騰上言災變,譏刺朝政,章下有司,收騰繫 考,所引黨輩八十餘人,皆以誹謗當伏」重法。皓上疏 諫曰:「臣聞堯舜立敢諫之鼓,三王樹誹謗之木。《春秋》 採善書惡,聖主不罪芻蕘。騰等雖干上犯法,所言本 欲盡忠正諫。如當誅戮,天下杜口,塞諫爭之源,非所 以昭德示後也。」帝乃悟,減騰死罪一等,餘皆司寇。 《孔融傳》:「融字文舉,性好學,博涉多該覽。山陽張儉為 中常侍侯覽所怨,覽為刊」章下州郡,以名捕儉。儉與 融兄褒有舊,亡抵於褒,不遇。時融年十六,儉少之而 不告。融見其有窘色,謂曰:「兄雖在外,吾獨不能為君 主耶?」因留舍之。後事泄,國相以下密就掩捕,儉得脫 走,遂並收褒、融送獄,二人未知所坐,融曰:「保納舍藏 者,融也,當坐之。」褒曰:「彼來求我,非弟之過,請甘其罪。」 吏問其母,母曰:「家事任長,妾當其辜。」一門爭死,郡縣 疑不能決,乃上《讞之詔書》,竟坐褒焉。初,太傅馬日磾 奉使山東,及至淮南,數有意於袁術,術輕侮之,遂奪 取其節。求去,又不聽,因欲逼為軍帥。日磾深自恨,遂 嘔血而斃。及喪還,朝廷議欲加禮,融乃獨議曰:「日磾 以上公之尊,秉髦節之使,銜命直指,寧輯東夏,而曲 媚奸臣,為所牽率。章表署用,輒使首名,附下罔上,姦 以事君。昔國佐當晉軍而不撓,宜僚臨白刃而正色。 王室大臣,豈得以見脅為辭!」又袁術僭逆,非一朝一 夕,日磾隨從,周旋歷歲。《漢律》,「與罪人交關三日已上, 皆應知情。」《春秋》魯叔孫得臣卒,以不發揚襄仲之罪, 貶不書日。鄭人討幽公之亂,斲「子家之棺,聖上哀矜 舊臣,未忍追案,不宜加禮朝廷。」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