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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2 (1700-1725).djvu/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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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石准其紀錄一次,二百石准其紀錄二次,三百石准其紀錄三次,四百石准其加一級。至倉糧關係最大,相應鼓勵。如嬴餘五百石至三千石,准其照數遞算加級,嬴餘三千石以上,准其應陞之缺即陞。再查大通橋監督係耑管轉運京八倉米之員,如一年之內照數運完倉內,准其加一級,如有不完,交該部」 議處可也。康熙五十年十二月內奉。

旨:「依議。」

一、戶部「覆江撫張疏稱,鹽城縣知縣陸勳,虧空五十年地丁銀二千五百兩零,將例捐米穀七千九百餘石,擅折價銀三千五百兩零,該府盤查,止存庫銀九百兩,其餘銀兩,那解前項地丁,以致倉廒顆粒無存,相應題參等因前來。查《定例》,州縣官員將一應存倉米穀虧空者,該督撫題參革職,留任一年,賠補全完」 ,免罪復職等語。今陸勳既將例捐米穀那解,應將陸勳照例革職留任。前項虧空米石,作速于限內催追賠完,如限內不完,照例治罪可也。康熙五十年十二月內奉。

旨:「依議。」

又十二月,一吏部議得:「刑部咨稱,陞任巡撫葉以旌德縣民朱介眉、江季文借欠孫塔官庫銀兩六個月之限已滿,仍無完報,將承追不力旌德縣知縣勞啟鑑咨參。原咨送吏部議」 等因前來。查《定例》,凡承追借欠官銀,官員逾限六個月,逾限九個月,罰俸一年。逾限一年,降一級留任,罰俸一年。又限六個月,催追不完者,將承追官從重治罪等語。再查承追官銀,一年六個月限滿不完者,臣部題明革職留任,仍令承追在案,應將旌德縣知縣勞啟鑑,照例革職留任,俟《朱介眉》等銀兩追完,咨到之日,臣部查銷可也。奉

旨:「依議。」

《禮部則例》
一禮部等會覆御史楊篤生疏查科

《場條例》內開:「凡童生籍貫假借者,不論已未入學,俱行斥革。如遇祖父入籍二十年以上,墳墓田宅俱有昀據,方准赴試。但定例年久,或有不肖之徒妄行挾仇訛詐,亦未可定。應行各省督撫再行嚴禁。如有違法妄行誣告者,該督撫即照例從重治罪。」

又疏內稱,「教官年之老少,人之優劣,學臣知之甚明」 等語。嗣後直隸各省有學道之省,令藩臬會同學道考核,造送督撫具題。有學院之省,藩臬二司造送督撫學院,會同考核具題可也。康熙五十年二月二十七日奉。

旨:「依議。」

一、禮部覆「《左都趙疏》應如所題,行令直隸各省,嚴飭該地方官除現在寺廟外,不許創造。該僧道官不時嚴查,按季取具甘結呈報,并不許容留外來可疑之人。仍一并嚴飭京城僧道等官,嗣後如有故違,致生事端,依律治罪。創建寺廟,仍行拆毀,將各管僧道官並該地方官一併治罪可也。康熙五十年十二月十」 五日,奉。

旨、「依議。」近見直隸各省、創建寺廟者甚多。建造寺廟、

則佔踞百姓田廬既成之後,愚民又為僧道日用湊集銀錢購買貧人田地給與。以致民田漸少。且遊民充為僧道。窩藏逃亡罪犯行事不法甚多。實擾亂地方、大無益於民生者也。著各省督撫及地方官《除原有寺廟外,其創建寺廟》永行禁止。

《刑部則例》
一刑部會同院寺會議安撫葉題羅

七等《行劫吳文耀等客船》一案,疏稱:「江洋大盜糾集匪類,劫掠行舟,兇狠已極。臣于蒞任之初,即經嚴飭沿江防汛加意巡緝。一歲以來,江上行舟幸告無事。但水路強盜與陸路嚮馬無異。《律》開:凡嚮馬截劫,俱不分人數多寡,曾否傷人,依律處決;于行劫處所梟首示眾」 等語。臣請嗣後遇有江上行劫大盜,俱照嚮馬之律,梟首懸示江上,庶奸人見而驚懼等語。應如該撫所請,嗣後如有江上行劫強盜,俱照陸路《嚮馬》律,梟首懸示,俟

「命下之日,通行直隸各省遵行,其《羅七》」亦應如該撫

所請「于行劫處所梟示」 等因。康熙五十年四月三十日奉。

旨:「羅七著即處斬,梟示,餘依議。」

一、康熙五十年六月初三日,直撫准刑部咨覆:「嗣後遞解逃人,如遇封印之日,即停解留養,俟開印起解」 等語。應如該撫所請,遞解逃人。解到之處,如遇封印,即於彼處留養,俟開印轉遞,移咨知會該撫可也。為此合咨前去查照施行。一、凡逃人死故,有外娶妻所生子女,伊主呈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