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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八十卷目錄

 律令部彙考六十六

皇清康熙一則

祥刑典第八十卷

律令部彙考六十六

皇清

康熙五十一年

《吏部則例》
一康熙五十一年正月二十四日報

戶部覆「甘撫岳疏稱,西和縣降調知縣李昉,虧空四十七、八、九、五十等年兵餉等項銀三千六百二十二兩零,錢四百八千二百文,又虧空捐納等項糧二千三百一十三石零,黴爛糧一千九百五十二石零。除批司嚴審追報外,相應題參」 等因前來。查西和縣知縣李昉,係降調離任之後,又經開復另補之員,應行該督將李昉留甘其前項虧空銀兩併黴爛糧石是侵是那及此外有無不清之項作速嚴審明白定擬追完具題。再查李昉虧空如許錢糧該管知府從前並不查出直至李昉降調之後始行揭報顯有通同隱匿情弊相應行令該撫將從前不行盤查之知府查明題參可也。奉。

旨:「依議。」

一、吏部為請復候選雜職投供之例,以杜假憑頂冒之弊事:覆吏科掌印給事中潘題,雜職一途,寄憑日久,冒濫易生,似宜一體到部投供等語。查二十六年議覆御史陶式玉條奏,吏員照教職給憑之例,通行在案。應將潘所題,毋庸議。再,奸棍雖有私造假憑,欺騙愚人者,部選之員到彼指定任所,其假冒情弊,即時發覺。現今拏解交與刑部假官王茂權等情由,皆係奸棍私造假憑所致。先經臣部拏獲私造假憑奸徒,交與刑部,雖經從重治罪,仍未盡息。應通行五城直省,將私造假憑之奸棍,不時嚴行查拏,如事發被獲,將該地方官一併治罪可也等因。五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題,四月初二日奉。

旨:「依議。」

一、吏部《為衝煩郡邑等事,覆浙撫帶理江寧巡撫印務王題》:嗣後江寧省知縣以上官,自奉

旨之日起、限十日給發文憑。給發之日起、亦限十日

係旗員,交與該旗,係民交與五城兵馬司嚴催,照限令其赴任。《在外推陞知縣》以上官員,亦自奉

旨之日,起限十日,將文憑發與各該撫。伊等限有兩

月。交代之限,應俟交代完日,領憑之日起,亦限十日。該督撫嚴催,照限令其赴任。俱令該管官將起程日期,報部存案。如有起程逾限者,嚴加議處。如不於十日內將文憑給發,及不速催赴任者,將該管官指名題參,俱行嚴加議處。五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奉

旨:「依議。」

又八月,一吏部為呈報事:該臣等議得:正紅旗滿洲都統武勒咨稱:「本旗二等阿達哈哈番佐領、委署護軍參領八十七,住房夜間失火,世襲。」

誥命燒燬等因前來。查定例內、

誥敕、偶因水火賊盜燬失者、俱屬不測之事、均應

免議

誥敕、復題重給等語。應將八十七免議應給誥命、揭送內閣、再撰補給。謹題奉

旨:「依議。」

又八月,一都察院為請定巡視福建、兩廣鹽差御史差滿回京限期事:「臣等查例,凡巡鹽御史差滿回京,俱有定限。除長蘆離京甚近,不定限期外,兩淮定五十日,兩浙定六十日,河東定三十日。如逾限不回,即行題參議處。福建、兩廣兩差,因後設立,未經定限。此二差奉使之員,倘有遲延,難以查參。查福建、兩廣與別差較遠,嗣後各定限四個月,如差滿交代後,仍因循任所,或途中遲延、逾限不回,臣衙門題參,照例議處」 等因奉。

旨:「依議。」

《戶部則例》
康熙五十一年二月一戶部為敬陳

管見等事。該臣等會議得:總漕赫條奏更定《漕例》八款,戶部等部議覆:奉

旨:「這事情著九卿、詹事、科道會議具奏。欽此。」欽遵查

總漕赫《條奏疏》稱 :「一、漕糧一應正耗等項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