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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2 (1700-1725).djvu/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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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可知。嗣後審理命案,若一人獨毆人致死,無論致命不致命,皆擬抵償。若兩人共毆人至死,則以刑部舊行十八處,并頂心偏、左右、額顱、額角為致命論抵俟

命下之日、通行各省。其直隸巡撫趙弘燮疏稱、「毆在」

「致命而傷輕、毆在不致命而傷重,以下手傷重之人擬絞之處,毋庸議。張岐山、牛現共毆常名懷致死一案,應仍照三法司原議,將毆傷致命腦後等處之張岐山擬絞監候,秋後處決。毆傷不致命後肋等處之牛現,杖一百,折責四十板;不行勸阻之牛蘭、高仁、劉撫民、田小宇,杖八十,各折責三十板等因。」 于康熙五十一年十二月初九日題,十六日奉:

旨:「依議。張岐山依議應絞,著監候秋後處決。」

一、刑部覆刑科錢條奏,為敬陳鞫獄末議等事。又查送部《秋審招冊》,久經停止,而九卿招冊,係臣部動用贓罰庫銀刊刻,並非各省齎送。各省秋審時,或有不肖官員借端科泒,亦未可定。應通行直隸各省督撫嚴行查察禁止。如有此等科泒情事,即行指名題參,或被傍人出首,或被科道訪聞題參,將該督撫交與該部。照例議處。俟

命下之日,通行直隸各省,一體遵行可也。康熙五十

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奉。

旨:「依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