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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2 (1700-1725).djvu/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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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自三月初一日起至月終止,除平常事件仍行辦理外其重案應刑鞫者照停刑日期展限一月定為曠典。自

皇上六旬以至萬萬旬、每遇十年一行、則

「皇恩彌深。」《浩蕩》而

聖壽,永與

「天齊矣」等因、具題前來。欽惟我

皇上仁周萬國、澤被群生。普天率土、莫不沾恩。今歲

三月恭逢

皇上六旬萬壽、乃非常大慶。凡屬臣民、莫不虔祝。應

如該撫所請,于三月初一日起至月終止,除平常事件仍照常辦理外,其應刑鞫者展限一月,不理刑名。嗣後每遇十年舉行一次,永著為例以彰。

聖主仁壽洪恩益殫。臣民虔祝至意。俟

命下之日、即通行各部院衙門、及八旗、并直隸各省

一體遵行可也奉

旨:「依議。」

一、刑部知會事:「查定例內,康熙二十二年十月以前白契賣身之人,俱斷與買主」 等語。今照此例,將五十二年以前白契賣身之人,俱斷與買主。五十三年以後白契賣身之人,若給還原價,仍准贖出為民。再白契賣身之人所生之子,若在買主家長大年久,即當家生子可以披甲者,亦令披甲等因。五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題,三月初一日奉。

旨:「依議。」

又十一月一領侍衛內大臣、八旗各都統、提督、副都統、固山大都統臣蘇努等會同謹題,《為請懲竊盜,不令偷竊》事:該臣等看得:拿獲竊盜,雖行夾刺,仍有不行悛改偷竊者,係

盛京時、逃人有《割懶筋》之例。臣等請自此以後、若

強盜飛賊拿獲罪犯至死之盜,照常送部完結外,拿獲

皇城內《暢春苑》週圍、偷竊之盜、打搶盜犯、併出名

「兇狠之賊,在提督衙門將兩腿懶筋俱行割斷。若拿獲京城內外人家越牆偷竊、挖孔偷竊、撬開門板、偷竊馬騾牛驢等賊,割斷一邊,懶筋係民,交與五城兵馬司,各發回原籍,係另戶護軍披甲,提督會同該旗都統奏聞,再行割斷。其年未及歲併軍犯年邁,在街衢道路臨時遇見零星物件,抽取之細賊等,懲責夾」 打存案。若仍不改,三次被獲者亦割斷一邊懶筋。如此則竊盜等不能抓房踰牆。知所畏懼而竊盜自無矣。其知盜之窩主藏一二賊照常治罪窩藏三賊者將窩主發遣。八旗之各旗內知有惡賊者將所偷之物送提督衙門亦照此治罪。伏乞

聖上睿鑒施行。俟

命下之日、城內城外、刊刻《告示》張掛通行、曉諭八旗。

包衣佐領等因謹題奉

旨:「依議。」

又十二月內,一刑部為蒲朝爭鬨等事,會看得蒲朝兩屬百姓爭地鬨鬥一案,據川督鄂審擬斬絞徒杖,具題前來。據此,除祁之貴身死之處速行另結外,辛習玉應照兵毆人律,擬絞監候,趙文廷亦應擬絞。但趙文廷強立封堆,持械行兇,致傷人命不便,擬絞,趙文廷擬斬監候。為從之張三零,發邊衛充軍,私藏鳥鎗之蘇王至,照例責四十板。奉

旨:「《現審人犯減等》,張三零徒三年,至配所折責四十」

「板蘇王。至折責三十五板。尚奇之獲日另結受傷之蒲民尚周成等、朝民郝才兒等傷俱平復,搜獲鳥鎗貯庫,均無庸議。其蒲州、朝邑地界,照三十二年丈量定界遵守。其並無屍骸之蒲民祁毓義等共七名,確訪真情定擬。」 再疏稱「不行查出私藏鳥鎗之朝邑知縣王兆鰲、蒲州知州吳從龍,相應附參」 等語。應將朝邑陞任知縣王兆鰲、蒲州知州吳從龍照例俱罰俸一年;王兆鰲銷去紀錄二次,免其罰俸;朝邑把總張養信、蒲州營遊擊楊伏時、守備郝景麟俱照例亦罰俸一年。又疏稱:山陝民俗偏於強悍,嗣後百姓若有冤抑,不往有司控告,擅自聚眾至四、五十人者,令同城武職擒拿,為首照光棍例治罪,其餘分別懲處。如同城武職不行擒拿,作何從重定例等語。嗣後若有此等事發,為首照光棍例,立決為從絞監候。同行之人杖一百,折責四十板。同城武職縱放,及文職不能撫恤,俱照例革職可也。奉

旨:「辛習玉依擬應絞,趙文廷依擬應斬,著監候秋後。」

處決餘依議

一、刑部「為《欽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