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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2 (1700-1725).djvu/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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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醫院及各館有應考舉之生監,俱於各該管處具題移送,到日准其考試。其在國子監肄業監生,許照例考錄送考。其在本省監生,合在本省考試,有情願進京應試者,於鄉試前一年起本省印文到部劄監。違者照例議處 。一、各省揭曉之後,中式舉人原係到學政衙門填寫親供,送部查對墨卷筆跡。近來舉子」 不到學政衙門填寫親供,往往發至州縣填寫不及時解部,以致筆跡真偽無憑稽查。嗣後各省放榜後地方近者限一月。遠者限兩月。

京城限十日、俱令本生到學政衙門、填寫親供送

部不許私發州縣填寫。如逾限不填寫者。舉人不准會試。其親供不能與卷子一同解到。俟卷子解到日期始。地方遠者限兩月。近者限一月

京城限十日即送部,仍交與磨勘試卷,九卿對墨。

卷,細驗筆跡。如「親供逾限,不即送部者,禮部將學政題參,照例議處」 ,俟

命下之日、載入《科場條例》內、通行八旗直隸各省、遵

行可也奉

旨:「依議。」

《兵部則例》
康熙五十三年八月一兵部為嚴禁

「馬販」 等事。議得御史陳疏稱:「營驛缺馬,販馬之益,似乎不淺。但今日馬販投托旗主,暗結將軍、督撫提鎮子弟,挾勢橫行,以疲憊不堪之馬坐索高價,不肖道府營弁代為坐名壓派,甚至無驛站之州縣、管步兵之頭目,亦照錢糧多寡,一概派索。所屬官弁迫於威勢,勉強收受,那墊以應此等馬匹,甚累驛站、營伍。嗣後各口馬販人等,須在部查驗,領票註明所往地方,倘有挾勢橫行,併不肖道府營弁代為壓派者,從重治罪。如該將軍、督、撫、提鎮不據實題參,亦嚴加議處」 等因前來。查《定例》內開:外省將軍、總督、提督、總兵官等買馬,將馬數開明印文送部;各營副將以下缺馬,呈請本管官印文報部。州縣驛遞缺「馬,呈請該管撫道印文報部,方准購買。又凡官員將伊馬匹發與州縣驛遞,官員勒令輸價者,罰俸一年」 等語。又康熙三十一年,經九卿議定,各省將軍、督撫提鎮等請買馬匹到部,兵部將前膀印烙,部印票內註明數目,併所往該省路經給發,令經過地方官查驗放行等因在案。今如照該御史所「請,將馬販人等在部查驗領票,註明所往地方販賣。但販馬人等所販馬匹,沿途遇價即陸續賣去,不到所往省分,必至遺誤營驛馬匹。應將馬販人等在部查驗領票,計明所往地方販馬之處無庸議。」 仍照例將赴京買馬之直隸、山東、河南、江南、江西、浙江、福建、湖廣等省營驛併駐防官兵買補馬匹者俱呈明各該管上司。將馬數出具印文差官役赴京購買將所買馬匹仍照原題臣部將馬前膀印烙給與照票趕往本省撥給營驛。其雲南貴州廣東廣西四川陝西甘肅山西等處係就近邊口買馬之省亦照舊例令於就近各口差官役購買撥給營驛。再該御史疏稱馬販人等暗結將軍「督、撫、提鎮子弟,將疲憊不堪之馬坐索高價,而不肖道府營弁代為壓派,甚至無驛站之州縣,管步兵之頭目,一概派索,其所屬之官勉強收受,那墊以應」 等語。應移咨各省將軍、督、撫、提鎮嚴查禁止。若有此等案結,壓派那墊以應等弊,即行指名題參,從重議處。上司各官徇庇不行題參者,或經臣部查出,或被科道題參,將該將軍督撫提鎮一併從重議處。候

命下之日、通行直隸各省、一體遵行可也。奉

旨:「依議。」

又十二月,一兵部為禁止《小報》以息惡習事:該臣等議得:都察院左都御史揆敘疏稱:臣近奉

皇上特旨,禁止妄造不正之書刻賣,以正人心。以贊

《道學》實亙古未有之盛典,萬世之規模。

京城乃首要之地、更宜嚴肅。凡係捏造惡習、不得

不為禁止。近見在京各省提塘及刷寫報文之處,除科抄之外,將大小事件,探聽寫錄,名曰《小報》,送與各處。更有甚者,任意妄行捏造,以駭人之耳目。且採聽無涉之事,即干法紀。況將無影事件,捏造言語,傳報天下乎?若不嚴禁,恐有不肖之人,乘此機會,彼此串通,妄為稱揚,恐嚇欺騙于人。以臣愚見,應交與該管「之處嚴加查拿,從重治罪。若該管官員不嚴加查拿,或被傍人拿獲,或被科道指參,將該管官員一併嚴加議處,庶好事不端,人等有所知懼,而惡習不至漸長矣。」 等因。具題前來。查《定例》內,刷造小說淫詞者,係官革職,軍民杖一百,流三千里。若該管官員不行查明,一次罰俸六個月,二次罰俸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