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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2 (1700-1725).djvu/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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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八十二卷目錄

 律令部彙考六十八

皇清康熙四則

祥刑典第八十二卷

律令部彙考六十八

皇清

康熙五十四年

《吏部則例》
一吏部為報明事議得先經湖撫劉

以江、監二縣堤堘被水浸漫,將疏防司堤各官題參,戶部會同臣部「照黃河例,將承修官革職,督修官降四級調用,督撫例有處分,行令該撫題參」 等因,行文在案。續准戶部咨稱:該撫以江、監二縣堤堘沖決一案,部議過嚴,仰籲

皇上洪仁,將承修之知縣朱芾等革職,戴罪修築,督

催,知府丘天英等降級留任。督催!至臣與督臣身在地方,不能預為飭防,應聽部議等因具題,將原抄送吏部議等因。臣部以道、府、同知等官已經照例議處,應將該撫題請之處毋庸議,并將總督額、巡撫劉亦照黃河例,各降三級留任。五十四年三月初六日題,本月二十二日奉

旨江堤與黃河堤堘不同,黃河水流無定,時常移改。

特設官員看守,江水並不改移,故止交與地方官看守,如江水倘一泛漲,亦非人力能保。此案引《黃河看守堤工例》,議處地方官員,部議錯了,將本發回,著詳查另議具奏。欽此。臣等伏思,湖廣堤堘,原與黃河堤岸不同,江水泛漲亦非人力可保。

皇上洞鑒。《情由》所下

旨意甚是。照《黃河例》、議處過嚴、殊屬錯誤。應將江陵

縣縣丞王維炳、監利知縣叢潤、縣丞張國棟、荊州府同知孟《繗祖》,所革之職,荊州知府丘《天英》,所降之級,所有加級《紀錄》,俱准其復還,仍留原任。上荊南道李念生,應給還抵銷加級紀錄,均照例于現任內各罰俸一年。《丘天英》原有紀錄五次,《李念生》原有紀錄九次,應各銷去二次,均免其罰俸。江陵丁憂知縣朱芾,「所革之職復還,俟服滿補官日罰俸一年。總督額巡撫劉各罰俸六個月。劉有紀錄五次,應銷去一次,免其罰俸。其江陵縣縣丞王維炳等,今既仍留原任,伊等原缺所補之江陵縣縣丞孔原裔,監利知縣洪奕懿,縣丞常三書,荊州府同知李濱、知府白洵,均應扣除另補。其江陵丁憂知縣原缺,今補」 之宋鼎震照常存留。嗣後湖廣堤岸沖決,將郭琇《條奏》所定之例停止,照《趙北口》例處分可也。康熙五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題,本月二十七日奉

旨:「依議。」

一吏部議覆:「直督趙疏稱臣前訪通州馬駒橋有私開燒鍋之李奎等已嚴拏發審不意訪有寶坻縣境黑狼口李堯之黃莊任邦柱等違禁私開。臣思禁止燒鍋屢奉」

煌煌天語,臣民各宜凜遵。今未能斷絕,合將失察之。

「通州牧王友直、《寶坻令》黃志元各降三級調用。」 查王友直有加六級,黃志元有加二級,例應抵銷。但

皇上軫念民生。屢頒

《天語》嚴禁燒鍋。今王友直等不能禁絕,所有加級,不

准抵銷奉

旨:「依議。」

《戶部則例》
一戶部為奉天民人不許賣身等事

會議得、「陞任奉天府尹郝、以《奉天民人不許賣身旗下》、并別省之人、及開墾熟田、《不許侵佔》」 等條奏奉

旨「奉天地方、旗民雜處、生事之人、及盜賊人命」之事

「較前甚多,必照旗、民駐防省分,旗民分居,方可無事,亦與地方有益。俟回鑾日,爾等會同九卿議奏。欽此。」 會議得查奉天地方,旗民雜處年久,嗣後有賣房者,在旗界內之民房,令其賣與旗人,在民界內之旗房,令其賣與民人。若不照此遵行,仍越界雜處,照侵奪之例治罪。如此則互相爭告之事少,而旗民均有裨益矣。再奉、錦二府民人,除子女聽其父母聘嫁外,其將子女賣與別省民人,并典與旗人者,俱行禁止。如有違禁,照滿洲、蒙古一應人等賣與漢人之例治罪。其州縣官員失察,亦照此例議處。知情准賣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