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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2 (1700-1725).djvu/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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慘酷辦事為長才。百司姦贓真犯,此可決也。而微過 亦然,風紀之臣失糾,皆決考滿,校其受決多寡,以為 殿最。原其立法初意,欲以同疏戚、一小大,使之咸就 繩約,于律令之中,莫「不齊手並足,以聽公上之所為, 蓋秦人強主威」之意也。是以待宗室少恩,待大夫士 少禮。終金之代,忍恥以就功名,雖一時名士有所不 免。至于避辱遠引,罕聞其人,殊不知君子無恥而犯 義,則小人無畏而犯刑矣。是故論者于教愛立廉之 道,往往致太息之意焉。雖然,世宗臨御,法司奏讞,或 去律援經,或揆義制法,近古人君聽斷,言幾于道,鮮 有及之者。章宗、宣宗嘗親民事,當宁裁決,寬猛,出入 雖時或過中,跡其矜恕之多,猶有祖風焉。簡牘所存, 可為龜鑒者,《本紀》《刑志》,詳略互見云。

元史

《刑法志序》

自古有天下者,雖聖帝明王,不能去刑法以為治。是 故道之以德義,而民弗從,則必律之以法。法復違焉, 則刑辟之施,誠有不得已者。是以先王制刑,非以立 威,乃所以輔治也。故《書》曰:「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 祗德。」後世專務黷刑任法以為治者,無乃昧於本末 輕重之義乎?歷代得失,考諸史可見已。元興,其初,未 有法守,百司斷理獄訟,循用金律,頗傷嚴刻。及世祖 平宋,疆理混一,由是簡除繁苛,始定新律,頒之有司, 號曰《至元新格》。仁宗之時,又以格例條畫有關於風 紀者,類集成書,號曰《風憲宏綱》。至英宗時,復命宰執 儒臣取前書而加損益焉。書成,號曰《大元通制》。其書 之大綱有三:一曰《詔制》,二曰《條格》,三曰《斷例》。凡詔制 為條九十有四,《條格》為條一千一百五十有一,斷例 為條七百十有七,大概纂集世祖以來法制事例而 已。其五刑之目,凡七,下至五十七謂之「笞刑」;凡六十 七至一百七,謂之「杖刑。」其徒法、年數、杖數相附,麗為 加減。鹽徒、盜賊既決而又鐐之流,則南人遷於遼陽 迤北之地,北人遷于南方湖廣之鄉。死刑則有斬而 無絞,惡逆之極者,又有陵遲處死之法焉。蓋古者以 墨、劓、剕、宮、大辟為五刑,後世除肉刑,乃以笞、杖、徒、流、 死備五刑之數。元因之,更用輕典,蓋亦仁矣。世祖謂 宰臣曰:「朕或怒有罪者,使汝殺,汝勿殺,必遲回一二 日乃覆奏。」斯言也,雖古仁君,何以過之。自後繼體之 君,惟刑之恤,凡郡國有疑獄,必遣官覆讞而從輕。死 罪審錄無冤者,亦必待報,然後加刑。而大德間,王約 復上言:「國朝之制,笞杖十減為七。今之杖一百者,宜 止九十七,不當又加十也。」此其君臣之間,唯知輕典 之為尚,百年之間,天下乂寧,亦豈偶然而致哉!然其 弊也,南北異制,事類繁瑣,挾情之吏,舞弄文法,出入 比附,用譎行私。而兇頑不法之徒,又數以赦宥獲免。 至於西僧歲作佛事,或恣意縱囚,以售其奸宄,俾善 良者喑啞而飲恨,識者病之。然則元之刑法,其得在 仁厚,其失在乎緩弛而不知檢也。今按其實,條列而 次第之,使後世有以考其得失,作《刑法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