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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2 (1700-1725).djvu/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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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所司。法欲必奉,故令主者守文;理有窮塞,故使大臣

釋滯;事有時宜,故人主權斷,主者守」文,若釋之執犯 蹕之平也。大臣釋滯,若公孫弘斷郭解之獄也。人主 權斷,若漢祖戮丁公之為也。天下萬事,非此類不得 出意妄議,皆以律令從事。然後法信於下,人聽不惑, 吏不容姦,可以言政矣。

臣按:裴頠謂刑書之文有限,舛違之故無方,故有臨時議處之制。劉頌謂「法欲必奉,令主者守文,理有窮塞,使大臣釋滯,事有時宜,請人主權斷,非此類,不得出意妄議,皆以法令從事。」 二臣之言,可以為後世議處刑獄之法。

隋定律令,置「十惡」之條,多採齊之制,而頗有損益。一 曰「謀反,二曰謀大逆,三曰謀叛,四曰惡逆,五曰不道, 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議,十曰內 亂。」十惡及故殺人獄成者,雖會赦,猶除名。

臣按:十惡之名非古也,起于齊而著于隋,唐因之,所謂「謀反、大逆及叛、大不敬」 ,此四者有犯于君臣之大義,所謂惡逆、不孝、不睦、內亂四者有犯于人道之大倫,所謂不道、不義二者有犯于生人之大義,是皆天理之所不容、人道之所不齒、王法之所必誅者也,故常赦在所不原。

自隋以前,死刑有五,曰:罄、絞、斬、梟、裂。而流、徒之刑,鞭 笞兼用,數皆踰百。至隋始定為:笞刑五,自十至于五 十;杖刑五,自六十至于百;徒刑五,自一年至于三年; 流刑三,自千里至于三千里;死刑二,絞、斬。除其鞭刑 及梟首、轘裂之酷。

臣按:笞、杖、徒、流、死,此後世之五刑也,始于隋而用于唐,以至于今日,萬世之下不可易也。

唐之刑書有四,曰:「律、令、格、式。令者,尊卑貴賤之等事, 國家之制度也;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式 者,其所常守之法也。凡邦國之政,必從事于此三者。 其有所違及人之為惡而入于罪戾者,一斷以律。」律 之為書,因隋之舊,為十有二篇:一曰《名例》,二曰《衛禁》, 三曰《職制》,四曰《戶昏》,五曰《廄庫》,六曰《擅興》,七曰《盜賊》, 八曰《鬥訟》、九曰《詐偽》、十曰《雜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 《斷獄》。其用刑有五:一曰笞,笞之為言恥也,凡過之小 者箠撻以恥之。漢用竹,後世更以楚,《書》曰「扑作教刑」 是也;二曰杖,杖者持也,可持以擊也,《書》曰「鞭作官刑」 是也;三曰徒,徒者奴也,蓋奴辱之。《周禮》曰「其奴,男子 入于罪隸任之以事,寘之圜土而教」之,量其罪之輕 重,有年數而捨。四曰流,《書》曰「流宥五刑」,謂不忍刑殺, 宥之于遠也;五曰死,乃古大辟之刑也。唐因隋制,高 祖入京師,約法十二條,後詔裴寂等更撰律令。凡律 五百,麗以五十三條;流罪三,皆加千,里居作三歲至 二歲半者,悉為一歲,餘無改焉。太宗即位,詔長孫無 忌、房元齡等復定舊令。元齡等與法司增損《隋律》,降 「大辟為流者九十二、流為徒者七十一」,以為律;定《令》 一千五百四十六條以為令;又刪武德以來敕三千 餘條為七百條,以為格;又取尚書省列曹及諸等監 十六衛計帳以為式。

臣按:自魏李悝作《法經》六篇,蕭何加以三篇為九章,後世作律者本以為宗,劉劭衍漢律為魏,賈充參魏律為晉,唐長孫無忌等聚漢、魏、晉三家,擇可行者定為十二篇,自名例至斷獄是也。本朝洪武六年,命刑部尚書劉惟謙等重定諸律,以協厥中,而近代比例之繁、姦吏可資以出入者咸痛革之,每一篇成,輒繕寫上奏,揭於西廡之壁。聖祖親御翰墨,為之裁定。明年書成,篇目一準於唐之舊。采用已頒舊律二百八十八條,「《讀律》一百二十八條,《舊令改律》三十六條,因事制律三十一條,掇唐律以補遺一百二十三條,合六百有六,分為十三卷。其間或損或益,或仍其舊,務合輕重之宜。」 其後以其比類成篇,分合無統,復為釐正,定為《吏》《戶》《禮》、兵、刑、工六類,析十八篇以為二十九,約六百六條以為四百六十。析《戶昏》以為戶役、《昏姻》,分「鬥訟」 以為鬥毆、《訴訟》。廄庫一也,則分廄牧于兵,倉庫于戶焉。「職制」 一也,則分公式于吏,受贓于刑焉。「名例」 舊五十七條,今止存其十有五。「賊盜」 舊五十三條,今止存其二十八名雖沿于唐,而實皆因時以定制,緣情以制刑,上稽天理,中順時宜,下合人情,立百世之準繩,為百王之憲度,自有法律以來,所未有也。且又分為六部,各有攸司,備天下之事情,該朝廷之治典。統宗有綱,支節不紊,無比附之勞,有歸一之體。吏知所守而不眩于煩文,民知所避而不犯于罪戾,誠一代之良法,聖子神孫所當遵守者也。然臣于此竊有見焉。蓋刑法雖有一定不易之常,而事情則有世輕世重之異。方天下初定之時,人稀事簡,因襲前代之後,政亂人傾。今則承平日久,生齒日繁,事久則弊生,世變則俗改。是以周人象魏之法,每歲改懸;《三典》之建,隨世輕重。蓋前日之要策,乃今日之芻狗。此必然之勢,亦自然之理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