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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2 (1700-1725).djvu/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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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囚,杻校糧餉,治《不如法者》

臣按:此唐人「恤獄」 之仁,其享國之久未必不由乎此。

宋太祖開寶二年五月,以暑氣方盛,深念縲係之苦, 下詔「西京諸州,令長史督掌獄掾,五日一檢視,灑掃 獄戶,洗滌杻械,貧不能自存者給飲食,病者給醫藥, 輕繫小罪即時決遣,無得淹滯。」自是每歲仲夏,必申 明是詔,以誡官吏,歲以為常。

臣按:宋朝以「仁厚」 立國,此亦其仁政之一端。

太宗雍熙元年,令「諸州十日一具囚帳及所犯罪名、 禁繫日數以聞」,刑部專意糾察。

臣按:史太宗聞諸州所奏囚簿有禁繫至三百人者,乃下詔申嚴淹獄之戒,令今後門留寄禁取保在外并邸店養疾人等,並準禁囚例件析以聞。其鞫獄違限及可斷不斷、事小而禁繫者,有司奏駁之。噫太宗以萬乘之君,處崇高富貴之位,于凡諸州所奏囚簿亦閱及之,不惟寓諸目,且動于心,既動于心,即形于言,而有「申嚴淹獄」 之戒。且命所司件析其事目以聞。嗚呼!太宗之盡心獄事如此,當世之民豈有無罪而就死地者哉!

圖書編

《周刑法》

《周官》「大司寇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國。一曰刑 新國用輕典,二曰刑平國用中典,三曰刑亂國用重 典。」視國俗為重輕,制御世之權,不顓之于法。此其大 綱。以五刑糾萬民:一曰野刑,上農功而糾其力作為 野治;二曰軍刑,上順命而糾其失守,為軍律也;三曰 鄉刑,鄉首善上德而糾孝,孝,德之原也;四曰官刑,上 功能而糾職職,官之守也;五曰《國刑》,上愿而糾暴。國 兆民所聚,風易澆難純,故糾暴民歸之,愿為紀法守 也,亦不顓之法。彼司刑之所司者,法也,非制法者也。 而刑莫先于罷民。罷民者,民惰于教,不昏作勞,如疲 癃者然。是淫酗之所生,敖狠之所始,民俗所以日偷 而不可反也。其害人也泰,而固未麗于刑也。故刑之 則已重,不刑則亂俗而傷化。故寘諸圜土而守教之, 日夜施九職工事焉而役之,用其力以強其罷,書其 罪于方版著之,皆以恥其心而冀其改,則教道存焉 爾,蓋環而教之也。故圜土非其獄之謂也。能改之,三 年不齒。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殺則止惡于萌,防俗 于忽。王教之為俗化,慮至深遠也。其有爭曲直而訟 者,以兩造辯之,入束矢于朝然後聽。蓋兩造而後是 非形,矯誣變亂者有質,而是非有正也。世未有偏辭 而可蔽訟者,故必兩造也。其財訟、地訟當入獄者,以 兩劑質之,入鈞金三日,乃致于朝而後聽。蓋財訟、地 訟,非可立判,必兩劑合而後有徵無辭也。世未有聽 獄而不以傳別書契質劑者,故必兩劑也,亦禁訟之 道也。禁之教之,使無訟也。其罷民之有罪過未麗于 法而害干州里者,桎梏而坐諸嘉石。嘉石,外朝之坐, 石不直圜土也。役司空,不直,明刑施職也。坐以日斷, 役以月計,各以其罪之輕重為差。若役也,使州里任 之而後宥,弼教之道也。凡遠近惸獨、老幼之有復于 上而其長弗達者,遽聽之,使民易其長;不聽,使上虐 其下,使立肺石,三日而後士聽之,其辭直以復于上, 而辠其長,達下情之至也。民壅于下而不達,國之大 患始此矣。諸侯之有獄訟者,則以邦典定之。《六典》所 以為邦國治也。卿大夫之有獄訟者,則以邦法斷之, 《八法》所以為官府守也。庶民之有獄訟者,則以邦成, 弊之八成,所以為萬民統也。此治獄訟之大凡也。小 司寇聽萬民之獄訟,用情而訊之,至旬乃弊。以五聲 聽訟求其情:一曰辭聽,謂辭枝辭淫若直也。二曰色 聽,謂色怖色怍若定也。三曰氣聽,謂氣懾氣喘,若氣 壯也。四曰耳聽,五曰目聽,謂視聽直則端,不直則眊 惑失常也。其制五刑也,必原父子之親,立君臣之義, 以權之意,論輕重之量,慎測淺深之宜以別之;悉其 聰明,致其忠愛以盡之。猶恐其未也,必三刺、三宥、三 赦以求其衷。三刺者,一訊群臣,再訊之群吏,三訊之 萬民,所謂疑獄,氾與眾共之者也。眾疑赦之矣,即辠 麗于罰。眾所宥,雖上刑下服,舉與眾宥之;所刺,即下 刑上服,舉與眾刺之也。不顓之于法,惟用中于民,故 曰「國人刑殺之也」,猶未也。司刺者又得以不識過失 遺忘而宥之,幼弱老耄蠢愚而赦之。至國有大獄,又 得以親故、賢、能、功、貴、勤、賓八辟焉,麗邦法以議之,則 其所求諸刑者為已悉矣。乃歲孟春,遒人以木柝徇 于朝,以邦之《五禁書》懸之象魏,挾日而後斂以左右 刑罰。一曰《宮禁》,二曰《官禁》,三曰《國禁》,四曰《野禁》,五曰 《軍禁》。國有事,則又為五戒以先後之:一曰誓,用之于 軍旅;二曰誥,用之于會同;三曰禁,用之于田役;四曰 糾,用之于國中;五曰憲,用之于都尉。斯曷非欲法令 著揭,無使罪麗于民;欲民協中懷德,而郵無麗于法 也哉?乃其鄉遂縣方之獄訟,則各以其士掌其治,聽 其獄訟,察其詞而辯之,異其死刑之辠而要之。服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