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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2 (1700-1725).djvu/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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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八十五卷目錄

 律令部藝文一

  制分           周韓非

  論時政疏         漢賈誼

  諫鑄錢疏          前人

  上律令注解奏       晉杜預

  晉泰始三年新律及註律表   張褧

  請刑法畫一疏        劉頌

  策秀才文          陸機

  平刑疏           郭璞

  薄代公等補兵議     宋何承天

  丁況等久喪不葬議      前人

  陳滿罪議          前人

  尹嘉罪議          前人

  改定刑獄表         謝莊

  請擇人習律令奏    南齊崔祖思

  與豫章王嶷箋        張融

  上新定法律表       孔稚珪

  敕報皇太子        梁武帝

  制法則贊          蕭統

  愍囚徒疏         簡文帝

  甄異張景願復讎教      同前

  臨雍州革貪惰教       同前

  授蔡法度廷尉制       沈約

  為梁公請刊改律令表     任昉

  為王金紫謝齊武帝示太子律序啟

                前人

  孔稚珪傳贊        蕭子顯

  大臣不加刑奏      北魏李彪

  父子兄弟連坐請罪奏     前人

祥刑典第八十五卷

律令部藝文一

《制分》
周韓非

夫凡國博君尊者,未嘗非法重而可以至乎令行禁 止于天下者也。是以君人者分爵祿,制則法必嚴以 重之。夫國治則民安,事亂則邦危,法重者得人情,禁 輕者失事實。且夫死力者,民之所有者也,人情莫不 出其死力,以致其所欲,而好惡者上之所制也,民者 好利祿而惡刑罰。上掌好惡以御民力,事實不宜失 矣。然而禁輕事失者,刑賞失也。其治民不秉法為善 也,如是則是無法也。故治亂之理,宜務分刑賞為急。 治國者莫不有法,然而有存有亡。亡者,其制刑賞不 分也。治國者,其刑賞莫不有分有持,以異為分,不可 謂分。至于察君之分,獨分也。是以其民重法而畏禁, 願毋抵罪而不敢胥賞。故曰:「不待刑賞而民從事矣。」 是故夫至治之國,善以止姦為務。是何也?其法通乎 人情,關乎治理也。然則去微姦之道奈何?其務令之 相闚其情者也。則使相闚柰何?曰:蓋里相坐而已。禁 尚有連于己者。理不得相闚,惟恐不得免。有姦心者 不令得忘,闚者多也。如此,則慎己而闚彼,發姦之密, 告過者免罪受賞,失「姦者必誅連刑。」如此則姦類發 矣。姦不容細,私告任坐使然也。夫治法之至明者,任 數不任人。是以有術之國,不用譽而得人之情,境內 必治,任數也。亡國使兵公行乎其地,而弗能圉禁者, 任人而無數也。自攻者人也,攻人者數也。故有術之 國,去言而任法。凡畸功之循約者難知,過刑之于言 者難見也,是以刑賞惑乎貳。所謂「循約難知」者,姦功 也;臣過之難見者,失根也。循理不見虛功,度情詭乎 姦根,則二者安得無兩失也?是以虛士立名于內,而 談者為略于外,故愚怯勇慧相連而以虛道屬俗而 容乎世,故其法不用,而刑罰不加乎僇人。如此,則刑 賞安得不容其二?故實有所至,而理失其量。量之失, 非法使然也,法定而任慧也。釋法而任慧者,則受事 者安得其務?務不與事相得,則法安得無失?而刑安 得無煩?是以賞罰擾亂,邦道差誤,刑賞之不分白也。

《論時政疏》
漢·賈誼

凡人之智,能見已然,不能見將然。夫禮者,禁於將然 之前,而法者,禁於已然之後。是故法之所用易見,而 禮之所為難知也。若夫慶賞以勸善,刑罰以懲惡,先 王執此之政,堅如金石,行此之令,信如四時,據此之 公,無私如天地耳,豈顧不用哉?然而曰「《禮》云禮云」者, 貴絕惡於未萌,而起教於微渺,使民日遷善遠辠而 不自知也。孔子曰:「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毋訟乎!」為 人主計者,莫如先審取舍。取舍之極定於內,而安危 之萌應於外矣。安者非一日而安也,危者非一日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