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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3 (1700-1725).djvu/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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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于罪,豈為民父母之意乎?今官賣酒用妓樂如故, 無復彈壓之制,而設法之名不改,州縣間無一肯釐 正之者,何耶?

卑幼期喪免妨試。舊制,期喪百日內妨試,尊卑長幼 同。士人病之,多入京冒哀,就同文試,洎中選,被人論 訴,不免坐罪。天禧四年二月壬申,翰林學士承旨晁 迥上言:「諸州士人以期制妨試,奔湊京轂,請自今卑 幼期服,不妨取解。」詔從之。自後冒哀求試者寡矣。大 凡人家尊長期喪多年高者,卑幼期喪多年幼者,免 避,卑幼則妨試亦鮮。

禁士大夫避諱,唐人重于避諱。國初此風尚在。劉溫 叟以父名岳,終身不聽樂部曲避監臨,家諱尤甚。太 宗雍熙二年六月辛丑,詔:「內外臣僚三代名諱止可 行于己,州縣長吏不得出家諱。新授官職有家諱者, 除三省、御史臺五品、文班四品、武班三品以上,許敕 上言,餘不在改請之限。」然法令明載,「官稱犯高、曾祖、 父諱冒居者有罪」,則是與此詔相反也。豈非此詔既 行之後,人與廉恥習以成風,故又後而禁之耶? 親民官監商稅,商稅之任,今付之初官,小使臣或流 外校尉、副尉、州郡縣令亦鄙賤之。曾不思客旅往來, 鄉民入市,動遭竭澤,又復營私,掩為己有,害民有甚 焉者。真宗景德二年三月癸未,詔商稅三萬貫以上, 選親民官監給,通判添支,所以重譏征之寄。近時理 親民資序為監當者,未之聞也,往往以為浼己,不肯 褻就矣。然朝廷以場務之寄責之長貳、縣令,知監當 之難於其人也。故康定元年六月壬子,詔「天下州縣 課利場務十分虧五釐以下,知、通、縣令罰俸一月;一 分以下兩月;二分降差遣」,增二分陞陟差遣賞罰不 及于監,當有深旨矣。

公使庫不得私用治平元年,知鳳翔府陳希亮自首 曾以鄰州公使酒私用,貶太常少卿,分司西京。乃申 嚴其禁,公使酒相遺,不得私用,並入公帑。其後祖無 擇坐以公使酒三百小瓶遺親故,自直學士謫授散 官安置,況他物乎?故先世所歷州郡得鄰郡酒,皆歸 之公帑換易。答之一瓶不敢自飲也。

「楊萬頃殺張審素,審素二子瑝、琇為父復仇,殺萬頃, 張九齡欲活之,李林甫必欲殺之,而二子竟伏大刑。 蓋九齡君子喜人為善,林甫小人嫉人為善」,好惡不 同故也。苟其父罪當死,子不當報仇,父死不以罪,或 非出上命,而為人所擠陷以死,可不報乎?審素之仇 所當報也。太宗雍熙三年七月癸未,京兆府鄠縣民 《甄婆兒報母仇》殺人,詔決杖遣之。惜乎瑝、琇之不遇 聖時明主也!

《齊東野語》:「莆田有楊氏,訟其子與婦不孝。官為逮問, 則婦之翁為人毆死,楊亦預焉。坐獄未竟,而值覃霈, 得不坐。然婦仍在楊氏家,有司以大辟既已該宥,不 復問。其餘小民無知,亦安之不以為怪也。其後父又 訟其子及婦,軍判官姚珤以為雖有讎隙,既仍為婦, 則當盡婦禮」,欲併科罪。陳伯玉振孫時以倅攝郡,獨 謂:「父子天合,夫婦人合。人合者,恩義有虧則已矣。在 法,合離皆許還合,而獨于義絕不許者,蓋謂此類。況 兩下相殺,又義絕之尢大者乎!」初間楊罪既脫,合勒 其婦休離,有司既失之矣。若楊婦盡禮于舅姑,則為 反親事讎,稍有不至,則舅姑反得以不孝罪之矣。當 離不離,則是違法。在律違律為婚,既不成婚,即有相 犯,並同凡人。今其婦合比附此條,不合收坐,時皆服 其得法之意焉。按《筆談》所載,壽州有人殺妻之父母 兄弟數口,州司以不道緣坐其妻子。刑曹駮之曰:「毆 妻之父母,即為義絕,況身謀殺,不應復坐。」此與前事 正相類。凡泥法而不明于理,不可以言法也。

俞侍郎執法吾鄉前輩俞且軒侍郎,善墨戲竹石,蓋 源流射澤而自成一家,逮今為人寶重。然久知其能 畫,而不知其為人,因書其概于此。侍郎名澂,字子清, 用伯祖閣學俟。字居易恩,入仕中刑法科,短小精悍,清 談簡約,樂易無涯岸,而居官守正不阿。其為福建檢 法,陳應澂丞相帥三山,治盜過嚴,一日驅數十囚欲 投諸海。澂白其長曰:「朝廷有憲部,而郡國無憲臺,可 乎?」力爭之,因命閱實,遂為區別,戮者黥者各若干。陳 始怒而後喜,其有守,悉從之,且薦為刑部郎。日有鄉 豪素以俠稱,為時所畏。殺人諉罪其奴,獄上駮之,請 自鞫豪,因得其直。光宗壯之,即日除大理少卿,然竟 為豪擠去。又常德有舟捎程亮,殺巡檢宋正國一家 十二口,累歲始獲。乃在寧廟登極赦前,吏受其賂,欲 出之。澂奏援太祖朝戮范義超故事,以為殺人于異 代,既更開國,大霈猶所不赦,況亮乎?于是遂正典刑, 他可紀者尚多。後權刑部侍郎,以待制致仕,家居十 年乃終,年七十八。且軒,其自號也。俞氏自退翁起家, 未七十而納祿者,至澂凡五人,且皆享高年,有園池、 琴書、歌舞之樂,鄉曲榮之。後余得竹石二紙於故家, 葉如黍米,木石亦奇潤,自成一家。上題印曰「居易戲 作」,蓋閣學俟所為也。因知子清戲墨有所來,此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