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獻俘儀。
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太宗雍熙元年冬十月甲申夏州言掩擊李繼遷獲其母妻俘千四百餘帳繼遷走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理宗端平元年四月丙戌以滅金獲其主完顏守緒遺骨告太廟其玉寶法物并俘囚張天綱完顏好海等命有司審實以聞
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遼
聖宗統和十二年十一月戊申詔諸部所俘宋人有官吏儒生抱器能者諸道軍有勇健者具以名聞
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明
《明獻俘囚制》。
按《明會典》,凡兵部及出征官獻俘奏凱,禮部題奉欽 依,咨行刑部知會。候獻俘之日,刑部官回奏,候旨行 刑。若奉旨鞫問者,該部咨送本部,發該司收問。奉旨 會同者,會審明白,具招題請擇日獻俘。其日,該司官 引俘至午門外,本部面奏,請以俘囚付所司行刑。其 俘囚有應赦免釋放者,承制官傳制,赦所獲俘囚罪, 俘囚叩頭退。
皇清
順治十三年
《大清會典》:凡窩隱出兵擄獲之人,順治十三年題准。
凡出兵俘獲之人,在中途逃走後,被獲者,免刺字、鞭一百,給與原主窩家,責四十板,釋放鄰佑十家長地方免議。
康熙十二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二年題准凡未到家逃走之人,窩」
家。「不知俘獲者,免責。」
康熙十三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三年題准行兵之際,其俘獲之人」,
勿得剝取衣服,拆散夫婦。至不堪俘獲者,亦勿得傷害剝取衣服。俘獲之人勿令看守馬匹。康熙十五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五年議准凡隱匿未到家之逃人」,
者,窩家仍責四十板釋放。
俘纍部彙考二
《詩經》
《小雅出車》
《執訊獲醜》。
《大雅常武》
仍執醜虜。
《魯頌泮水》
矯矯虎臣,在泮獻馘。淑問如皋陶,在泮獻囚。
〈疏〉正義曰:《釋詁》云:「馘,獲也。」《皇矣》。傳曰:「殺而獻其左耳曰馘。」故云「馘所獲者之左耳。」謂臨陣格殺之而取其耳也。淑善《釋詁》文。囚所虜獲者,謂生執而係虜之,則所謂執訊者也。
《禮記》
《王制》
天子出征,執有罪,反,釋奠于學,以訊馘告。
俘纍部總論
《春秋四傳》
《莊公三十一年齊來獻捷》
《春秋》三十有一年「夏,六月,齊侯來獻戎捷。」
〈註〉捷,獲也。獻,奉上之辭。齊侯以「獻捷」禮來,故書以示過。
《左傳三十一年》:「夏,六月,齊侯來獻戎捷,非禮也。凡諸 侯有四夷之功,則獻於王,王以警於夷,中國則否,諸 侯不相遺俘。」
《公羊傳》:「齊,大國也,曷為親來獻戎捷?威我也。其威我 奈何?旗獲而遇我也。」
《穀梁傳》:「齊侯來獻捷者,內齊侯也。不言使,內與同,不 言使也。獻我捷軍,得曰捷。戎菽也。」
《胡傳》:「軍獲曰捷。」凡諸侯有四夷之功,則獻於王,王以 警於夷。中國則否,諸侯不相遺俘。獻者,下奉上之辭。 齊伐山戎,以其所得躬來誇示。書「來獻」者,抑之也。後 世宰臣有不賞之功,以沮外徼生事之人,得《春秋》「獻 戎捷」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