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6 (1700-1725).djvu/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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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一百三十四卷目錄

 訟訐部總論

  易經訟卦

  孔叢子對魏王

  晝簾緒論聽訟

 訟訐部紀事

 訟訐部雜錄

祥刑典第一百三十四卷

訟訐部總論

易經

《訟卦》

《訟》:有孚窒,惕,中吉,終凶。利見大人。不利涉大川。

正義曰:窒,塞也。惕,懼也。凡訟者,物有不和,情相乖爭,而致其訟。凡訟之體,不可妄興,必有信實,被物止塞,而能惕懼,中道而止,乃得吉也。「終凶」者,訟不可長,若終竟訟事,雖復窒惕,亦有凶也。「利見大人」者,物既有訟,須大人決之,故「利見大人」也。「不利涉大川」者,以訟不可長,若以訟而往涉危難,必有禍患,故「不利涉大」川。

《彖》曰:「訟」,上剛下險,險而健訟。「訟有孚,窒,惕,中吉」,剛來 而得中也。「終凶」,訟不可成也。「利見大人」,尚中正也。「不 利涉大川」,入於淵也。

《訟》之為卦,上剛下險,險而又健也,又為險健相接,內險外健,皆所以為訟也。若健而不險,不生訟也。險而不健,不能訟也。險而又健,是以「訟」也。九二以剛自外來而成訟,則二乃訟之主也。以剛處中,中實之象,故為「有孚。」處訟之時,雖孚信亦必艱阻窒塞而有惕懼,不窒則不成訟矣。又居險陷之中,亦為窒塞惕懼之義。二以陽剛自外來而得中,為以剛來訟而不過之義,是以「吉」也。訟非善事,不得已也,安可終極其事?極意於其事,則「凶」矣,故曰「不可成也。」成,謂窮盡其事也。訟者,求辯其是非也。辯之當,乃中正也。故「利見大人」,以所尚者,中正也。聽者非其人,則或不得其中正也。中正大人,九五是也。與人訟者,必處其身於安平之地,若蹈危險,則陷其身矣,乃入於深淵也。

《象》曰:天與水違行,「訟。」君子以作事謀始。

正義曰:天道西轉,水流東注,是天與水相違而行象人。彼此兩相乖戾,故致訟也。「君子以作事謀始」者,物既有訟,言君子當防此訟源。凡欲興作其事,先須謀慮其始。若初始分職,分明不相干涉,即終無所訟也。

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終吉。

六以柔弱居下,不能終極其訟者也。故於訟之初,因六之才,為之戒曰:「若不長永其事,則雖小有言,終得吉也。」「有言」,災之小者也。不永其事,而不至於凶,乃訟之吉也。

《象》曰:「不永所事」,訟不可長也。雖「小有言」,其辯明也。

雖「不永所」,事既訟矣、必有小災、故「小有言」也。既不永其事,又上有剛陽之正、應辯理之明、故終得其「吉」也。

九二:不克訟,歸而逋,其邑人三百戶,無眚。

以剛處險,不能下物,自下訟上,宜其不克。若能「以懼歸竄其邑」,乃可以免災。「邑過三百」,非為竄也。竄而據強,災未免也。

《象》曰:「不克訟。」歸逋竄也。自下訟上。患至掇也。

義既不敵,故不能訟。歸而逋竄,避去其所也。自下而訟上,義乖勢屈,禍患之來,猶拾掇取之,言易得也。

上九:「或錫之鞶帶」,終朝三褫之。

處《訟》之極,以剛居上,訟而得勝者也。以訟受錫,榮何可保。故終朝之間,褫帶者三也。

《象》曰:「以訟受服」,亦不足敬也。

孔叢子

《對魏王》

《信陵君問》曰:「古之善為國,至於無訟,其道何由?」答曰: 「由乎政善也。上下勤德而無私,德無不化,俗無不移。 眾之所譽,政之所是也;眾之所毀,政之所非也。毀譽 是非,與政相應,所以無訟也。」

晝簾緒論

《聽訟》

孔子曰:「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人情漓靡,機 事橫生,已難使之無訟,惟盡吾情以聽之而已。縣道 引詞,類分三八,始至之日,多者數百,少者亦以百數。 令憚其煩,遂有展在後次併引者。不知省訟,固自有 道,若憚煩拖後,積壓愈多,雖竭其精神難理矣。或謂 不拘日子,有狀即受,可免積壓。然縣家事多,若日日 「引詞,則訴牒紛委,必將自困。不若閒日一次引詞,卻 將鄉分廣狹分撘,遇一則引某鄉狀,遇三則引某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