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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7 (1700-1725).djvu/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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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斷遣以聞。

按《宋史高宗本紀》:紹興元年七月「庚戌,以武臣康隨 提點夔路刑獄,與王庶雜治之。」十二月己卯,詔兩浙 分東西路置提點刑獄。按《刑法志》:「紹興初,州縣盜 起,道不通,詔應奏裁者權減降斷遣以聞。既而奏讞 者多得輕貸,官無失入之虞,而吏有鬻獄之利,往往 不應奏者率奏之。」

紹興二年。秋七月甲戌。罷淮東路提點刑獄司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四年四月丙戌,詔:「特旨處死情法不相當者,許 大理奏審。」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五年,給事中陳由義奏「有司多妄奏出入人罪」, 帝為申嚴立法,終不悛。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刑法志》云云。

紹興六年五月壬午,詔:「大理寺議獄不合,即詣刑部 關決;刑部不能定,同赴都堂稟議。」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八年十一月丙戌,遣大理寺丞薛倞、朱斐詣廣 南路決滯獄。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十二年,令諸推究翻異獄,毋差初官、蔭子及新 進士,擇曾經歷任人。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刑法志》云云。

紹興十六年,詔「諸鞠獄追到干證人無罪遣還者,每 程給米一升半,錢十五文。」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刑法志》云云。

紹興二十六年夏四月戊戌,詔:「大辟情犯無可矜憫 者,禁刑寺妄引例奏裁貸減。」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按《刑法志》:「舊法,刑部郎官 四人,分左右廳,或以詳覆,或以敘審,同僚而異事,有 防閑考覆之意。南渡以來,務從簡省,大理小卿止一 員,刑部郎中初無分異,獄有不得其情,法有不當於 理者,無所平反追改。二十六年,右司郎中汪應辰言 之,詔刑部郎官依元豐法,分左右廳治事。」紹興二 十六年,右正言淩哲復上疏曰:「漢高入關,悉除秦法, 與民約法三章耳,所謂殺人者死,實居其首。司馬光 有言:『殺人者不死,雖堯舜不能以致治』。斯言可謂至 當矣。臣竊見諸路州軍大避,雖刑法相當者,類以可 憫奏裁。自去歲郊後,距今大辟奏裁者五十餘人,中 有實犯故殺、鬥殺、常赦所不原者,法既無疑,情無可 憫,刑寺並皆奏裁、貸減。彼殺人者可謂幸矣,被殺者 銜恨九原,何時已耶!臣恐強暴之風滋長,良善之人 莫能自保,其於刑政,為害非細。應令後大辟,情法相 當、無可憫者,所司輒奏裁減、貸者。乞今臺臣彈劾。」帝 覽奏曰:「但恐諸路滅裂,實有情理可憫之人,一例不 奏,有失欽恤之意。」令刑部坐條行下。

紹興二十七年,令「監察御史每冬夏點獄,有鞫勘失 實者,照刑部郎官直行移送。」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刑法志》云云。

紹興二十九年,令:「殺人無證屍不經驗之獄,具案奏 裁,委提刑審問。如有可疑及翻異,從本司差官重勘, 案成上本路,移他監司審定,具案聞奏,否則監司再 遣官勘之。又不伏,復奏取旨。」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刑法志》云云。

紹興三十一年正月,命諸路決獄。是年,以外路獄移 大理,非祖宗法,釐正之。

按:《宋史高宗本紀》:紹興三十一年正月丙申,命諸路 監司決獄。按《刑法志》:「先是,有司建議,外路獄三經 翻異,在千里內者移大理寺。三十一年,刑部以為非 祖宗法,遂釐正之。」

孝宗乾道二年三月壬子詔戒飭刑獄官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按《刑法志》:乾道二年下詔 曰:「獄,重事也。用法一傾,則民無所措手足。比年以來, 治獄之吏巧持多端,隨意輕重之,朕甚患焉。其自今 革玩習之弊,明審克之公,使姦不容情,罰必當罪,用 迪於刑之中。勉之哉,毋忽。」

乾道三年春正月甲辰。詔廷尉大理官毋以獄情白 宰執。探刺旨意為輕重。八月戊午遣官分決滯獄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按《刑法志》:乾道三年詔曰: 「獄重事也。稽者有律,當者有比,疑者有讞。比年顧以 獄情白於執政,探取旨意,以輕為重。甚亡謂也。自今 其祗乃心,敬於刑,惟當為貴,毋習前非。不如吾詔。吾 將大寘於罰,罔攸赦。」

乾道四年,令「諸州翻異之囚,止檄鄰路,如再翻異者 奏裁。」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刑法志》:「乾道中,諸州翻 異之囚,既經本州,次檄鄰路,或再翻異,乃移隔路,至 有越兩路者,官吏旁午於道,逮繫者困於追對,四年 乃令鞫勘。本路累嘗差官,猶稱冤者,惟檄鄰路。如尚 翻異,則奏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