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7 (1700-1725).djvu/26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罪必詳讞而後行刑,今一日殺二十八人,必多非辜, 既杖復斬,此何刑也?」不只兒錯愕不能對。

世祖中統二年九月丙子諭諸王駙馬凡民間詞訟無得私自斷決皆聽朝廷處置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八年三月己丑敕有司毋留獄滯訟以致越訴違者官民皆罪之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十二年十一月壬午,中書省臣議斷死罪。詔:「今 後殺人者死,問罪狀已白,不必待時,宜即行刑。其奴 婢殺主者,具《五刑論》。」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十五年五月,令宣慰司「官吏姦邪有死罪者,按 察司審覆,無冤結案題奏。」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十五年五月,「令宣慰司官吏 姦邪非違,及文移案牘,從本道提刑按察司磨刷,應 有死罪,有司勘問明白,提刑按察司審覆無冤,依例 結案,類奏待命。」

至元十六年五月,令行省問罪訖,然後臺臣體察。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十六年五月甲子,御史臺臣 言,「先是省臣阿里伯言,有罪者與臺臣相威同問,有 旨從之。臣等謂行省斷罪,以意出入,行臺何由舉正? 宜從行省問訖,然後體察為宜。制曰可。」

至元二十年春正月乙丑,敕:「諸事赴省臺訴之,理決 不平者,許詣登聞鼓院擊鼓以聞。」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成宗元貞二年六月己亥御史臺臣言官吏受賂初既辭伏繼以審覈而有司徇情致令異辭者乞加等論罪從之

按:《元史成宗本紀》云云。

大德元年六月丙辰詔僧道犯姦盜重罪者聽有司鞫問

按:《元史成宗本紀》云云。

大德四年十二月癸酉,御史臺臣言:「所糾官吏與有 司同審,所以事阻難行,乞依舊制。」從之。

按:《元史成宗本紀》云云。

大德五年七月,令京師州縣捕盜,輕者有司決遣,重 者宗正府聽斷。八月,詔「獄囚疑不決者,申呈省臺詳 讞。」

按《元史成宗本紀》:大德五年七月癸亥,中書省臣言, 「舊制,京師州縣捕盜,止從兵馬司,有司不與,遂致淹 滯。自今輕罪乞令有司決遣,重者從宗正府聽斷,庶 不留獄,且民不冤。」從之,八月庚辰,詔凡獄囚禁繫累 年,疑不能決者,令廉訪司具其疑狀,申呈省臺詳讞, 仍為定例。

大德六年春正月庚戌,詔:「自今僧官、僧人犯罪,御史 臺與內外宣政院同鞫;宣政院官徇情不公者,聽御 史臺治之。」

按:《元史成宗本紀》云云。

仁宗皇慶元年春正月癸卯敕諸僧犯姦盜詐偽鬥訟仍令有司專治之

按:《元史仁宗本紀》云云。

延祐六年正月諭獄詞不能決者省臺集議以聞九月令諸犯贓罪及嘗鞫幸免者付元問官竟其罪

按《元史仁宗本紀》:延祐六年春正月己卯,帝御嘉禧 殿,謂扎魯忽赤買閭曰:「扎魯忽赤人命所繫,其詳閱 獄詞,事無大小,必謀諸同僚,疑不能決者,與省臺臣 集議以聞。」九月癸卯,御史臺臣言:諸犯贓罪已款伏, 及當鞫而幸免者,悉付元問官,以竟其罪。

泰定帝泰定四年秋七月丁未詔諭宗正府決獄遵世祖舊制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云云。

文宗至順元年十月壬申御史臺臣言內外官吏令家人受財以其干名犯義罪止四十七解任今貪污者緣此犯法愈多請依十二章計贓多寡論罪從之

按:《元史文宗本紀》云云。

順帝至元三年秋七月庚申詔除人命重事之外凡盜賊諸罪不須候五府官審錄有司依例決之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至元四年夏六月庚午,廣東廉訪司僉事恩莫綽言: 「處決重囚,宜命五府官斟酌地里遠近,預選官分行 各道,比到秋分時畢事。」從之。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明定問擬刑名、朝審、熱審、檢驗之制及《聽訟回避》,並 《南京審錄事例》。

按《明會典》:「國朝問刑之法,或引律,或用例。在外問刑 衙門,罪至大辟者,皆呈部詳議,議允則送大理寺覆 擬。覆擬無異,然後請旨施行。其情法未當,及已送寺 駁回者,俱發回所司再問。」

朝審國初有大獄,則必面訊,以防搆陷鍛鍊之弊。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