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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7 (1700-1725).djvu/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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曰:「卿比所為誠合死,以志在疾惡,故且一恕。」仍顧謂 朝臣曰:「此二人並我骨鯁臣也。」及疾卒,廷尉御史諸 繫囚聞世軌死,皆哭曰:「宋廷尉死,我等豈有生命」 《任城王湝傳》:湝,神武第十子也。天統三年,拜太保并 州刺史,別封平正郡公。時有婦人臨汾水浣衣,有乘 馬人換其新靴馳而去者,婦人持故靴詣州言之,湝 召城外諸嫗,以靴示之,詒曰:「有乘馬人在路被賊劫 害,遺此靴焉得無親屬乎?」一嫗撫膺哭曰:「兒昨著此 靴」向妻家。如其語,捕獲之,時稱明察。

《隋書于仲文傳》:仲文遷安固太守,有任、杜兩家各失 牛,任得一牛,兩家俱認,州郡久不能決。益州長史韓 伯儁曰:「『于安固少聰察,可令決之』。仲文曰:『此易解耳』。」 於是令二家各驅牛群至,乃放所認者,遂向任氏群 中。又陰使人微傷其牛,任氏嗟惋,杜家自若。仲文於 是訶詰杜氏,杜氏服罪而去。

《裴政傳》:「政轉左庶子,多所匡正,見稱純慤。東宮凡有 大事,皆以委之。右庶子劉榮,性甚專固,時武職交番, 通事舍人趙元愷作辭見帳未及成,太子有旨,再三 催促,榮語元愷云:『但爾口奏,不須造帳』。及奏,太子問 曰:『名帳安在』?元愷曰:『稟承劉榮,不聽造帳。太子即以 詰榮,榮便拒諱云:『無此語。太子付政推問,未及奏狀』』」, 有附榮者先言於太子曰:「政欲陷榮,推事不實。」太子 召責之,政奏曰:「凡推事有兩,一察情,一據證,審其曲 直,以定是非。臣察劉榮位高任重,縱令實語元愷,蓋 是纖介之𠎝,計理而論,不須隱諱。又察元愷受制於 榮,豈敢以無端之言,妄相點累。二人之情,理正相似。 元愷引左衛率崔蒨等為證,蒨等款狀,悉與《元愷》符 同,察情既敵,須以證定。」臣謂榮語元愷,事必非虛。太 子亦不罪榮,而稱政平直。

《梁彥光傳》:「彥光字修芝,復為相州刺史。有滏陽人焦 通,性酗酒,事親禮闕,為從弟所訟,彥光弗之罪,將至 州學,令觀於孔子廟。於時廟中有韓伯瑜,母杖不痛, 哀母力弱,對母悲泣之像,通遂感悟,既悲且愧,若無 自容。彥光訓諭而遣之。後改過勵行,卒為善士。」 《辛公義傳》:「公義,隴西狄道人也。開皇七年,除岷州刺 史,後」遷牟州刺史。下車先至獄中,囚露坐牢側,親自 驗問,十餘日間,決斷咸盡,方還大廳。受領新訟,皆不 立文案,遣當直佐僚二人,側坐訊問。事若不盡,應須 禁者。公義即宿廳事,終不還閤。人或諫之曰:「此事有 程,使君何自苦也?」答曰:「刺史無德,可以導人,尚令百 姓繫於囹圄,豈有禁人在獄而心自安乎?」罪人聞之, 咸自款服。後有欲諍訟者,其鄉閭父老遽相曉曰:「此 蓋小事,何忍勤勞,使君」訟者多兩讓而止。

《韋鼎傳》:「鼎字超盛,開皇十二年,除光州刺史。有人客 遊通主家之妾,及其還去,妾盜珍物,於夜亡,尋於草 中為人所殺。主家知客與妾通,因告客殺之。縣司鞫 問,具得姦狀,因斷客死。獄成上於鼎,鼎覽之曰:『此客 實姦而殺,非也。乃某寺僧』。」妾盜物,令奴殺之,贓在 某處,即放。此客遣掩僧,并獲贓物。自是部內肅然不 言,咸稱其有神。

《趙綽傳》:「綽遷大理少卿。故陳將蕭摩訶,其子世略在 江南作亂,摩訶當從坐。上曰:『世略年未二十,亦何能 為,以其名將之子,為人所逼耳』。因赦摩訶。綽固諫不 可。上不能奪,欲綽去而赦之,固命綽退食。綽曰:『臣奏 獄未決,不敢退朝』。上曰:『大理其為朕特赦摩訶也』。」因 命左右釋之。刑部侍郎辛亶嘗衣緋褌,俗云利於官。 上以為厭蠱,將斬之。綽曰:「據法不當死,臣不敢奉詔。」 上怒甚,謂綽曰:「卿惜辛亶而不自惜也。」命左僕射高 穎將綽斬之,綽曰:「陛下寧可殺臣,不得殺辛亶。」至朝 堂,解衣當斬。上使人謂綽曰:「竟何如?」對曰:「執法一心, 不敢惜死。」上拂衣而入,良久乃釋之。明日,謝綽,勞勉 之,賜物三百段。時上禁行惡錢,有二人在市以惡錢 易好者,武候執以聞,上令悉斬之。綽進諫曰:「此人坐 當杖,殺之非法。」上曰:「不關卿事。」綽曰:「陛下不以臣愚 暗,置在法司,欲妄殺人,豈得不關臣事?」上曰:「撼大木 不動者,當退。」對曰:「臣望感天心,何論動木?」上復曰:「啜 羹者,熱則置之。天子之威,欲相挫耶?」綽拜而益前,訶 之不肯退。上遂入治書侍御史柳彧復上奏切諫,上 乃止。

《劉行本傳》:「行本,沛人也。高祖踐祚,遷黃門侍郎。上嘗 怒一郎,於殿前笞之。行本進曰:『此人素清,其過又小, 願陛下少寬假之』。上不顧。行本於是正當上前曰:『陛 下不以臣不肖,置臣左右,臣言若是,陛下安得不聽? 臣言若非,當致之於理,以明國法。豈得輕臣而不顧 也?臣所言非私』。因置笏於地而退。上斂容謝之,遂原」 所笞者。雍州別駕元肇言於上曰:「有一州吏,受人餽 錢二百文,依律合杖一百。然臣下車之始,與其為約, 此吏故違,請加徒一年。」行本駁之曰:「律令之行,並發 明詔,與民約束。今肇乃敢重其教命,輕忽憲章,欲申 己言之必行,忘朝廷之大信,虧法取威,非人臣之禮。」 上嘉之,賜絹百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