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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7 (1700-1725).djvu/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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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民同貨財者,令以國」法行之;犯令者,刑罰之。

訂義鄭司農曰:「同貨財,謂合錢共賈者也。」 王昭禹曰:「《司關》曰:『凡貨不出於關者,舉其貨,罰其人,所謂國法也。若二人同,則一人犯令,則并舉其貨財,而刑罰施於犯令者一人而已』。」 鄭康成曰:「謂同貨財者,富人畜積者多,時收斂之乏時以國服之法出之,雖有騰躍,其贏不得過此。以利出者與取者過此,則罰之。若今時加」貴取息、坐贓。

凡屬責者,以其地傅而聽其辭。

訂義王昭禹曰:「屬責,謂以己之財屬之於人而使責也。」 王氏曰:「以責屬人,必使有傅,傅必有地著,其相抵冒而訟,以其地傅來,乃為聽治。屬責而無傅,有傅而無地著,不知所在,不可追證,則弗聽也。」李嘉會曰:「地傅者,當土之人,當時為傅別者,若今牙保也。屬責於人,有《地傅》為之證,則聽其辭而理之。」 黃氏曰:「屬責,以貨財相委屬,而有逋逸侵貨訟於官者,猶以傅別之。」傅為名,地傅蓋五家相受,所能共知。 又曰:「有責治以判書,同貸行以國法,屬責聽以地傅」,皆著聽訟之法也,皆細事也,無不得上達,則民情無壅矣。然教化素行,民訟簡少,畿外委之諸侯,畿內委之家都,朝士所治者甚寡,朝廷雖尊,而事勢常與民接,故「其法可行,非後世所能為也。」 鄭鍔曰:「屬字當為親屬。以財相貸,蓋有不用判書而與之者,及其有責而相訟,不可以其所親之人為證。何則?彼以親故,或不能無相容隱之情,證其曲直,或至於傷恩,故於法親不為證,但以其地相傅近之人證之,乃為之聽其辭。如地傅之人,有不知其事實,則不聽矣。」 愚按:黃、鄭二說俱通,若參以「《小宰》聽稱」,責以傅別之言,不若黃、李為平易。

《司刑》「掌五刑之法,以麗萬民之罪。」若司寇斷獄弊訟, 則以五刑之法詔刑罰,而以辨罪之輕重。

訂義鄭鍔曰:「若司寇斷獄弊訟之時,則執五刑之法往而詔之以刑罰之等而以辨人罪之輕重,使輕不至於失其罪,重不至於濫無辜,一以《書》為斷而已。用刑書如伯州犁之欲上下其手,張湯之欲輕重其心,胡可得哉?」

穆王作呂刑訓贖刑之法因著折獄之要

按:《書經呂刑典》:「獄非訖于威,惟訖于富。敬忌罔有擇 言在身。惟克天德,自作元命,配享在下。」

蔡註訖,盡也。威,權勢也。富,賄賂也。當時典獄之官,非惟得盡法於權勢之家,亦惟得盡法於賄賂之人,言不為威屈,不為利誘也。敬忌之至,無有擇言在身,大公至正,純於天德,無毫髮不可舉以示人者。天德在我則天命自我作而配享在下矣。蓋惟典獄用刑之極功,而至於與天為一者如此。

兩造具備,師聽五辭。五辭簡孚,正于五刑。

蔡註兩造者、兩爭者,皆至也。具備者,詞證皆在也。師,眾也。五辭麗於五刑之辭也。簡,核其實也。「孚」,無可疑也。正,質也。五辭簡核而可信,乃質于五刑也。

察辭于差,非從惟從。哀敬折獄,明啟刑書。胥占,咸庶 中正。其刑其罰,其審克之。

蔡註「察辭于差」者,辭非情實,終必有差。聽獄之要,必于其差而察之。「非從惟從」者,察辭不可偏主,猶曰不然而然,所以審輕重而取中也。「哀敬折獄」者,惻怛敬畏,以求其情也。「明啟刑書胥占」者,言詳明法律,而與眾占度也。「咸庶中正」者,皆庶幾其無過忒也。「于是刑之罰之」,又當審克之也。

高祖七年春令郎中有罪耐以上請之諸獄疑不決者廷尉以聞

按《漢書高祖本紀》,七年春,令郎中有罪耐以上請之。 按《刑法志》:高皇帝七年,制詔御史:「獄之疑者,吏或不 敢決,有罪者久而不論,無罪者久繫不決。自今以來, 縣道官獄疑者,各讞所屬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 罪名當報之。所不能決者,皆移廷尉,廷尉亦當報之。 廷尉所不能決,謹具為奏,傅所當比律令以聞。」

孝文帝二年詔誹謗訞言之獄勿聽

按《漢書文帝本紀》:二年五月詔曰:「古之治天下,朝有 進善之旌,誹謗之木,所以通治道而來諫者也。今法 有誹謗訞言之罪,是使眾臣不敢盡情,而上無由聞 過失也。將何以來遠方之賢良?其除之。民或祝詛上, 以相約而後相謾,吏以為大逆;其有他言,吏又以為 誹謗。此細民之愚,無知抵死,朕甚不取。自今以來,有 犯此者,勿聽治。」

文帝 年,刑罰大省,斷獄四百。

按《漢書文帝本紀》不載。按《刑法志》:「孝文即位,躬修 元默,勸趣農桑,減省租賦,而將相皆舊功臣,少文多 質。懲惡亡秦之政,論議務在寬厚,恥言人之過失,化 行天下,告訐之俗易。吏安其官,民樂其業,畜積歲增, 戶口寖息,風流篤厚,禁網疏闊。選張釋之為廷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