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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7 (1700-1725).djvu/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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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知其非盜?」對曰:「《周禮》聽獄,色聽為先。《尚書》亦稱:『惟 貌有稽』。炆見其人雙眸炯炯,視聽端詳,定非盜也。」帝 因歎曰:「決疑者不可不讀書。」

《續文獻通考》:成祖永樂四年夏四月,錦衣衛奏:民有 與外國使人交通者,宜執付法司罪之。上詰其實,對 曰:「以氈衫市之,而與之交語甚久。」上曰:「『釋之』。錦衣衛 執奏,上曰:『立法以禁奸,過輕則民慢;用法在體情,過 重則民急。彼小民治生,富則以錢易物,貧則以物易 錢,交議價值,豈一語可決?彼何知國法?其釋之』。」既而 謂侍臣曰:「茲事若忽於聽察,則愚民以一氈衫獲罪 矣。」

時有幼孫戲祖母者,論當死。刑部主事李厚鞫之曰: 「童穉無知,豈有惡逆施於親愛者乎?而坐之重辟,枉 矣。」遂上疏請恤,不聽,繼之以泣。上親訊之,以物,試指 東西,頗知意旨,怒曰:「童能識左右,何謂無知?」遂謫厚 安南。厚忻然就道曰:「豈敢殺不辜以媚上耶!」厚在安 南者凡三年,上忽感悟,召為吏部主事。

時右都御史袁泰有才辯,明法律,然頗深刻。嘗鞫經 歷王爵鍛成其獄,屬吏薛希勝當連坐,詣大理白其 枉。泰欲掩其失,嗾河南道御史寘之法。上召廷臣會 審,得釋。於是御史夏長文等劾泰面欺,時彈文出解 縉筆也。上責泰曰:「國家為治在法,而持法平者,御史 也。今若此,欲無冤,得乎?」

永樂九年辛卯春三月,指揮某以罪發交阯充軍。先 是,指揮某狀,《通政司》云:「天城衛千戶某,以罪具獄刑 部,母致貨,託己為賂。部官求免,己不敢從,因併贓首。」 事聞,上命法司問:「千戶與指揮有舊乎?」對曰:「無。」上曰: 「非故舊而輒違法以干之,獨不慮事敗哉?此非人情。」 仍命法司訊之。乃知指揮居近刑部,而千戶之母寓 其鄰家,朝夕饋子食。指揮探其家饒,紿言己與部官 厚,可代以賂免母,遂致貨。傍有欲發其姦者,指揮懼, 遂自首而隱之。法司覆奏,法當千戶之母准與贓律, 指揮罷職謫屯種。上曰:「愛其子以賂求免,人之常情。 且婦人烏知法律?其宥之。」指揮始則欺人取貨,終則 隱情罔上,又汙衊朝臣,此不可恕。但罷職屯種,何以 示懲?即解送交阯充軍。是可為原情定罪者例矣。 《圖書編》:廬陵有儒生夜過其里人胡甲所,被殺在其 門。官執胡,訊胡誣服。按察僉事陳琦疑之曰:「豈有身 殺人而自置諸門者。」訊之,則儒生有宿讎,瞰生適胡 也,而殺之,胡得釋。

《見聞錄》:趙豫松江府太守,侍郎周公忱有所經畫,必 與之議。公每見訟者非急事,則諭之曰:「明日來。」始皆 笑之,故有「松江太守明日」之謠。不知訟者乘一時之 忿,經宿氣平,或眾為譬解,因而息者多矣。比之鉤鉅 致人而自為名者,其所存何啻霄壤。

余公子俊,號率庵,蜀之眉州青神人。家山後有塚,鄰 兒取其遺骸為戲,公輒為掩之。是夜夢老人謝曰:「子 有陰騭,為我整理門戶,他日當至大官。」嘗雜於群牧 兒中,有縱畜踐人苗者,地主追之,眾皆驚散,公獨拱 立,折之以理。其人異之,授戶部主事,分司太倉出納, 痛革宿弊。有兩貴家爭田,部檄公案之,一家謂是舊 名某家塘,當屬我。公曰:「然則張家灣盡屬張家邪?」卒 為直之。

《松江府志》:「戴謙為南京御史,夢騎馬至清江廠,有朱 衣引一人鳴冤,蓬首褐衫,姓李。朱衣者曰:『盍往觀乎』? 即前導,所過皆竹房,至一家獨瓦屋,入門有男子臥 地上,一婦人綠衣紅裳簪花處其傍曰:『欲救之,奈氣 絕矣』。驚寤出水西門,至清江廠,物色得之,道途屋宇 及死者姓氏,皆如夢所見。呼其家問之,乃因市肉與」 屠人鬥而死。婦人乃其姊歸寧而暴死者,即捕屠寘 之。法教授王禮、《五經》博士陳贄皆有記。時正統八年 四月也。

《圖書編》:「碭山縣學教諭丘純,因責膳夫祝磨兒,其父 令磨兒遁去,乃告純箠死,棄屍他所。御史問勘,誣伏。 尋屍,偶於黃河傍得一支解者,認為磨兒屍,遂坐極 刑。御史韓雍疑之,遣人蹤跡,得磨兒而白。」

東昌有武官子,懷金與所厚生飲肆中。是夜,武官子 被殺,無主名,有司疑生殺之,逮訊。生不勝楚,誣服。許 襄惠公進時為按察使,以屍首不得,疑之,私計必酒 人,得錢必易物。乃託他事,遍取《商歷》入,閱之至布,商 歷、酒人果以金易布十數匹,則武官子死之明日也。 一訊而服,納首空桑中。

《續文獻通考》:「憲宗成化巳酉十一月,凌遲妖人桑沖。 沖,山西石州人也。初姓李,因賣於榆次縣桑茂家,遂 冒姓名。先是大同府山陰縣民谷才,以熟女紅為女 師,得姦宿良家子女,凡一十八年未敗。沖生有美姿, 聞才名,往從之,遂得精其術,將眉臉絞刺作三柳」狀 戴髻,為婦人飾。歷大同、平陽、太原、真定、濟南、東昌 等處為女師,描翦花樣、扣繡鞋帽荷包等。往往探有 良家女子出色,即假稱在逃乞食婦人,先於近傍投 住小人家獻針工一二日,覓其家引進作女工,晚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