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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以明示方式)說過在投票完畢後將獲提供膳食,兩名嫌犯並沒有借助不當的手段去為自己所支持的參選名單「拉票」,原審庭實不應把向選民提供交通接送服務一事視為不當手段。原審庭在此點的錯誤判斷亦影響法庭對兩名嫌犯曾否承諾其他好處的判斷,因為原審庭把有關餐廳被選為接送選民往返投票地點的交通工具起訖點的事實,錯誤解讀成等於暗示以餐飲的提供作為投票的回報。再者,本案中的第3、第4、第5、第6、第7、第8、第9、第10、第11、第12、第13、第14、第15、第16、第17、第18、第19、第24、第26、第27、第28、第30、第31、第32 和第33名證人的證言均無助於證明兩名嫌犯曾犯下被控的罪行。載於卷宗第58和第105至第109頁內的會員名單和在名單內有關旨在記載誰是在選舉活動期間打電話者和電話內容以便社團安排被要求的交通接送服務之手寫筆記,均不可被解讀為可指證兩名嫌犯實施了任何不當行為或犯下被指控罪名的書面證據。載於卷宗第396頁內、涉及CCCCCC協會於2013年8月28日與RRR酒樓簽署的協議書也不能用作指證兩名嫌犯犯下被控的罪名。同樣,載於卷宗第402至第403頁內、涉及CCCCCC協會向RRR酒樓支付澳門幣拾叁萬元(伍萬元包場費用再加捌萬元取消包場賠償費)的收據也對查明兩名嫌犯被控的罪行毫不重要。(詳見上訴狀內第13至第43點結語所提及的上訴理由)。

5. 兩名嫌犯在原審審判聽證舉行時,才得知兩位任職於廉證公署的姓TA和姓TB的證人是AAAA聯盟會員。雖然這兩名證人向原審庭表示是以私人理由自願加入成為聯盟的會員,但此種聲稱並不符實,因為在二人當時填寫的入會申請表內,二人就其職業和工作地點提供了虛假資料,並聲稱積極維護社團權益、不做任何有損聯盟的事情,二人此舉清楚顯示二人是因屬廉政公署人員探員而故意滲透入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