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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

著手中止

實行中止

行為人因己意防止不屬罪狀之結果發生

實際投票行為

賄選罪狀的法益

廉潔公平選舉

中止犯罪的己意

自發中止犯罪

《刑法典》第22條第3款

不能犯

不能未遂

裁判書內容摘要

一、 原則上,法律沒有禁止的證據均可被採用(《刑事訴訟法典》第 112 條)。

二、 在本案中,並無具體資料可證明兩名任職廉政公署調查員的控方證人是事先受廉政公署指派、要以虛假個人身份滲入案中社團內的卧底探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