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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職員A(嫌犯)等協助有關之選舉工作。

嫌犯A2012年起任職於「AAAA聯盟」,職位為文員,月薪澳門幣13000元。

嫌犯A為幫助第XX組澳門BBBB會的名單候選人(包括E等)能順利當選成為新一屆立法會議員,決定以不正當手段為第XX組拉票。

2013年9月初,嫌犯A從「AAAA聯盟」的副主任C處取得五張「AAAA聯盟」的會員名單(列有身份證號碼、手機及固網電話號碼等資料)以及一張與會員電話聯絡時之稿件(具體內容如下:1. 以E後援會名義呼籲會員全家投第XX組一票;2. 倘支持,表示有車接送;3. 投票後可接送到某某酒樓或接送回家)。

同日,嫌犯A將其中一張「AAAA聯盟」的會員名單(詳見卷宗第58頁)及一張講稿(詳見卷宗第59頁)交於嫌犯B,要求嫌犯B幫忙致電名單上的會員,並須向每一名接通電話之會員講述講稿件上之具體內容,嫌犯B答應嫌犯A之請求,兩名嫌犯分工行事聯絡會員,向會員“拉票",並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做出有餐飲回報之承諾。

2013年在9月10日下午約3時56分,嫌犯B使用其本人之手提電話(號碼……)按上述名單致電其中一名會員TA(電話號碼……)。嫌犯B聲稱是E後援會打來的,要求TA全家總動員在9月15日投第XXE一票,並表示TA及其全家人在投票當日(由早上九時下午六時)可到……馬路RRR……樓享用免費午餐,並有專車接送往返投票站酒樓。

之後,嫌犯B繼續按名單致電TD、TE、TF、TG、TH、TI、TJ、TK、T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