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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
第二刑事法庭
合議庭普通刑事案第 CR2-18-0140-PCC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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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
一、概述
1. 澳門刑事起訴法庭以合議庭普通訴訟程序對下列嫌犯提起控訴:
嫌犯(甲),男,未婚,無業,持有編號為XXXXXXX(X)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和編號為XXXXXXX(X)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XXXX年XX月XX日出生於香港,父母名分別為(乙)和(丙),居於[地址(1)],電話: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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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指控事實及罪名
刑事起訴法庭指控稱:
1º
嫌犯(甲)在Facebook社交網站中持有一個用戶名為“(丁)”的帳戶,任何已註冊並登錄Facebook帳號的人均可自由進入其Facebook頁面及看到有關頁面內的帖文。
2º
2017年5月15日嫌犯利用Facebook用戶名“(丁)”發佈一帖文,該帖文內容為“顛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成立新政府。澳門復國運動。(甲)”,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