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Page:Sibu Congkan1044-汪藻-浮溪集-8-6.djvu/107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爲錢若干某所爲物若干某費當取彼某儲當給彼吏

且聴且書莫知其端及覆視案牘無一不如公言者人

人駭服言者以公治染院事不實除龍圖閣直學士知

婺州俄降充天章閣待制已而事白除樞密直學士河

東路計度轉運使公屢辭不獲則請廣糴以絶豪右射

利之姦從之改眞定府路安撫使兼知成徳軍未逾月

徙河東路經畧安撫使兼知太原府河東被邉綿地數

千里公盡護諸將紀律赫然及其暇時修墾田法以利

兵農謹烽燧明斥𠉀姦不得發或報衙頭招集亡命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