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1103-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50-46.djvu/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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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使司巳於六月十八日符長沙等一十二縣遵守施

 行訖

一照應本州近於七月十七日準登寳位赦書内一項應

官司房廊白地賃錢並放至紹熈四年終巳出榜都市

曉示去訖今訪聞得街市有賃屋居民都有妄稱合從

赦書到日之後納起致有争競州司契勘前項赦書即

無放至紹熈五年正月以後房錢之文或有屋主自願

饒潤即從其便若屋主不願饒⿰氵閠 -- 潤即其賃屋人自合遵

從大赦指揮印還不得妄有抵負扇惑生事使司巳於

七月二十六日出榜都市曉示訖

一契勘本州州學之外復置嶽麓書院云云並同前委教授牒

一照對夲州所管上丁釋奠及𥙊祀社禝三獻官𥙊服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