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tate Council Gazette - 1990 - Issue 07.pdf/4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本页已校对

港行政、立法、咨询机构任职并有实际经验的人士和各阶层、界别中具有代表性的人士。

  推选委员会由400人组成,比例如下:

  工商、金融界                         25%

  专业界                            25%

  劳工、基层、宗教等界                     25%

  原政界人士、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

   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                 25%

  四、推选委员会在当地以协商方式、或协商后提名选举,推举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第一任行政长官的任期与正常任期相同。

  五、第一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按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负责筹组。

  六、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由60人组成,其中分区直接选举产生议员20人,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议员10人,功能团体选举产生议员30人。原香港最后一届立法局的组成如符合本决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其议员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愿意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并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条件者,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确认,即可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议员。

  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议员的任期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