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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

United Nations — Treaty Series · Nations Unies — Recueil des Traité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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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原在香港实行的教育制度。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有关文化、教育和科学技术方面的政策,包括教育体制及管理、教学语言、经费分配、考试制度、学位制度、承认学历及技术资格等政策。各类院校,包括宗教及社会团体所办院校,均可保留其自主性,并可继续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招聘教职员,选用教材。学生享有选择院校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求学的自由。

十一

在外交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原则下,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代表,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的成员,参加由中央人民政府进行的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直接有关的外交谈判。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体育等领域单独地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并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对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适当领域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代表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的成员或以中央人民政府和上述有关国

Vol. 1399, I-233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