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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
Nations Unies — Recueil des Traité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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勻分配原則推選有權指派委員之會員國。但所述會員國中,至少應有三個由根據第四十四條組成的各區域組織選舉產生。各該會員國經選定後,應任命於衛生專門技術著有資格者一人供職執行委員會,執行委員得有副代表及顧問隨同赴任。
第二十五條
執行委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但於衛生大會第一屆會當選之執行委員中,應以抽籤決定六委員任期爲一年,另六委員任期爲二年。
第二十六條
執行委員會每年應至少舉行會議兩次,並應決定每次開會地點。
第二十七條
執行委員會應互選一人爲主席,並制定議事規則。
第二十八條
執行委員會之職掌如下:
(一)執行衛生大會之決議與政策;
(二)爲衛生大會之執行機關;
(三)執行衛生大會所委付之職務;
(四)就衛生大會提交之問題及公約,協約,規章劃交執委會主管之事項,向大會提供意見;
(五)自動擬具意見或提議提交衛生大會;
(六)草擬衛生大會會議之議事日程;
(七)擬具特定期間工作大綱提交衛生大會審核;
(八)研究其權限內之一切問題;
(九)於本組織職掌及財力範圍內,採取緊急措施,以應付必須立卽採取行動之事態,於特殊情形下,執行委員會得授權秘書長採取必要步驟,以消滅流行疫症,參加救濟災民之衛生組織;幷研究任何執委會委員或秘書長提請執行委員會注意之緊急問題。
第二十九條
執行委員會應代大會行使其託交執委會之權力。
No 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