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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

Nations Unies — Recueil des Traité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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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司),應爲英藉,並願爲政府所能接受之人員。

(十一)本協定內所稱:「船隻」字樣,應包括民船、駁船及可能用於裝運貨物之任何種類之船隻。

(十二)本協定自香港總督決定並通知之日起發生效力,此一日期,不得遲於一九四八年一月二十日。本協定自生效之日起一年期內繼續有效。本協定於生效一年後仍繼續有效,直至締約一方政府將廢止之書面通知遞交他方之日起三個月後爲止。

(一)急水門區:本區海面,北面以急水門海岸爲界,南面則自南頭南西角向正極北二百二十五度深處一.五浬處爲起點,至邊界綫至急水門海岸相交處爲終點,畫一直線爲界。上述界綫一如附圖所示。

(二)大鵬灣區:本區海面包括沙頭角海面,及位於大鵬灣北岸及東岸之海面,其界綫自魯濱遜島極北角爲七點,向正極北零度伸出半浬,由此據點向正極北八十六度伸長至距南澳嘴一浬,其方位爲極北二百七十度處,轉向正極北一百二十六度,至舉平洲極東十分之八浬,其方位爲正極北六十三度處,再由此據點伸向正極北一百八十度,至距大鵬角二.七浬,其方位爲正極北二百七十度處,然後伸向正極北一百三十五度直至香港領水東面邊界綫相交處爲止。上述界綫一如附圖所示。
註:本換文業於中華民國三十七年一月十二日生效。


No 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