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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

Nations Unies — Recueil des Traités

225



閣下保證一經轉知有關官廳後,卽可允准依照本協定之條款及條件,在本照會所特定之地點,行使上述權利,至深感幸。』

等由。查依照中英空中運輸協定之規定,在開照會第一段內所列陸地機場之使用,中華民國政府在原則上可予同意。但依照本協定第二條第一款最後一句之規定要求使用青島機場一節,目前款難照允。如英王陛下政府日後再提出關於青島機場之使用問題時,則對給予此項允准之可能性,將予同情之考慮。

中華民國政府對於英國指定之航空組織,得在若干航線上使用飛船,並得依照規定條款,以該項航空七器在上海行使商業性入境之權利,及對於上開照會第三段中所指各地點於緊急時必須使用各節,業經閱悉。中國政府同意依照中英空中運輸協定所載各規定之該項使用,及英國指定之航空組織在各該處安置與運用必需之特殊設備,但該項設備應在民用航空局監督直轄運用之,該局並應經常爲關於飛船航空器使用各該降落地區之管理官廳。

如中華民國政府就
貴大使來照第三段內所列舉之任何水上機場,擬撤囘其聽由英國指定之航空組織使用之允准時,中華民國政府應將其撤囘該項允准之意旨,於三個月前通知聯合王國政府,並應設法另行指定其他地點,以代替撤囘允准之水上機場。

如該項撤回爲國防安全所必需時,前段所規定關於三個月前預先通知之條件,應不適用。准照前由,相應照復
查照爲荷。

本部長順向
貴大使重表敬意。

此致
英王陛下駐華大使施諦文爵士閣下

中華民國三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於南京王世杰

No 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