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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Nations — Treaty Series
1947
Chinese text — Texte chinois
關於國際公共衛生事宜議定書
第壹條
本議定書簽訂國,彼此協商議定,根據一九零七年十二月九日羅馬協定中所規定國際公共衛生局之責任與職掌,應由世界衛生組織或由其過渡委員會執行之。以不違背現存國際義務爲限,各簽訂國將採取必要步驟完成此目的。
第貳條
本簽訂書簽訂國復彼此協商議定,自本議定書發生效力之日起,附件壹所開各國際條約所授予該局之責任與職掌,應由世界衛生組織或其過渡委員會執行之。
第叁條
俟所有一九零七年協定簽訂國同意終止該協定,該協定卽行廢止,國際公共衛生局卽行解散。一九零七年協定簽訂國中之任何國家加入簽訂本議定書者,卽應認爲同意於一九零七年協定之廢止。
第肆條
本議定書簽訂國復議定,如一九零七年協定所有簽字國不能同意於一九四九年十一月十五日廢止一九零七年協約時,卽按該協定第八條之規定,宣告該協定失效。
第伍條
一九零七年協定任何簽訂國而非本議定書之簽訂國得隨時以正式文書送交聯合國祕書長中明接受本議定書,祕書長將以參加簽訂接受本議定書之事實通知所有簽訂國及其他政府。
第陸條
各政府得經由下列程序之一爲本議定書之簽訂國:
甲.無條件接受之簽署;
乙.須經批准手續始生效力之簽署;
No. 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