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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

United Nations — Treaty Series · Nations Unies — Recueil des Traité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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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候選人獲票最多且得出席及投票締約國代表絕對過半數票者當選為委員會委員。


第三十一條

一.委員會不得有委員一人以上為同一國家之國民。

二.選舉委員會委員時應計及地域公勻分配及確能代表世界不同文化及各主要法系之原則。


第三十二條

一.委員會委員任期四年。續經提名者連選得連任。但第一次選出之委員中九人任期應為二年;任期二年之委員九人,應於第一次選舉完畢後,立由第三十條第四項所稱會議之主席,以抽籤方法決定之。

二.委員會委員任滿時之改選,應依照本盟約本編以上各條舉行之。


第三十三條

一.委員會某一委員倘經其他委員一致認為由於暫時缺席以外之其他原因,業已停止執行職務時,委員會主席應通知聯合國秘書長,由其宣告該委員出缺。

二.委員會委員死亡或辭職時,委員會主席應即通知聯合國秘書長,由其宣告該委員自死亡或辭職生效之日起出缺。

Vol. 999, 1-146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