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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關閘邊檢大樓-新廣場及地下公共客運總站需於2004年11月15日開幕並投入運作,有需要對該設施進行有關管理及保養。

443

辛甲為取得“關閘廣場及地下公共客運總站管理及保養合同"的批給,在辛丁仍未獲得“關閘邊檢大樓-新廣場及地下公共客運總站建造工程"的確認收則之前,就向被告甲承諾,倘後者成功令前者取得該合同的批給,將以該合約中10%的權益作為回報。

444

為取得上述利益,被告甲指示建設發展辦公室於2004年10月15日製作第XXXX/XXX/XXXX號建議書,以辛丁為工程建造商為理由,建議將“關閘廣場及地下公共客運總站管理及保養"直接批給辛丁作為臨時解決方法,並建議該公司提交有關報價書。

445

被告甲明知辛丁當時並無在商業登記中登記從事“物業管理"業務,仍於2004年10月26日在上述建議書中批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