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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

2004年8月6日,被告甲以批示同意上述建議書,同時在批示中指出“具體投資金額宜按實際情況另行再作建議"。

464

壬丙擬繼續取得“澳門半島污水處理廠-液體及固體階段之營運及保養合同"及其他澳門特區政府相關範疇的大型工程項目的批給,至少自2005年一月份開始跟辛丁商談並約定出讓20%的股份予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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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甲亦欲以辛丁的名義分享“澳門半島污水處理廠-液體及固體階段之營運及保養合同"的利益,於是跟被告甲承諾,倘後者使用其職權成功令前者亦擁有股份的壬丙取得該合同的批給,將以其在壬丙股份中的一半權益作為回報。

466

2004年11月8日及2005年2月22日,壬丙分別向建設發展辦公室就“澳門半島污水處理廠-液體及固體階段之營運及保養續期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