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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壬丙章程第5條第1款之規定,轉讓公司任何股份須得到澳門特區政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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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4日,被告甲代表澳門特區政府以批示批准辛丁持有壬丙20%的股份。
475
事實上,辛丁在壬丙的股份自2005年4月1日起已經生效。
476
2004年1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辛丁從“關閘廣場及地下公共客運總站管理及保養合同"中獲得2,447,748.52澳門元的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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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甲以甲丁的名義擁有上述合同10%於上述期間的利潤為244,774.85澳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