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Verdict (Chinese translation) of Ao Man Long.pdf/144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內容是“有關批給路環黑沙馬路一幅2703平方米土地請求,基於土地法第164條第1款a項規定而不獲批准,至於新的2912平方米土地批給申請,因路環已有足夠之低密度單一家庭住宅,而市場對此種住宅需求低,因此不是適當時候作出考慮";三天後,辛庚收到上述批示的通知。

495

2003年6月11日,辛庚再次向土地工務運輸局申請重新啓動上述土地的使用計劃,並請求將有關土地使用面積改為3780平方米,目的是興建6棟地面以上兩層高的別墅。同時,亦申請將上述土地周邊另一幅面積250平方米的土地的批給,目的是增加綠化面積及完善公共內街之設計。

496

2004年3月8日(距其首次提出相同請求的時間相差十年),被告甲作出批示,以“...考慮到居住需求逐步增大…"為理由,批准辛庚上述第一個請求,但可使用面積為2703平方米;並命令開立編號為XXXX.X的土地批給卷宗(相應於土地工務運輸局第XXX/XX/X號工程卷宗)。2004年03月15日,辛庚收到上述批示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