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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為“XX/XXXX建築項目申請卷宗"。
521
2006年3月1日,土地工務運輸局建議以收回壬辛所交出的上述50平方米的蛤巷15號地段為條件,將氹仔飛能便度街上述地段以租賃制度及免除公開競投方式批給壬辛在該地段發展商業及公共停車場用途之樓宇,建議將土地合同草稿寄予壬辛後,送交土地委員會跟進。
522
2006年3月6日,被告甲以批示同意上述建議。
523
2006年5月11日,土地委員會在第XX/XXXX號意見書中以“公共利益"為理由,不反對批准有關申請。
524
2006年5月17日,被告甲撰寫意見書,贊同上述土地的批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