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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甲及其妻子癸分別擁有車牌為MF-XX-XX(之後套牌ML-XX-XX)的寶馬318IS房車及車牌為MH-XX-XX的豐田Corolla 房車,價值分別為200,000.00澳門元及118,000.00澳門元,總值318,000.00澳門元。

570

彼等擁有的銀行存款大約為1,310,088.01 澳門元及555.00港元。

571

2003年4月28日,癸因獲准自2003年2月4日起享有長期無薪假而再次填報收益及財產利益聲明書,其中載明的不動產及車輛的項目內容與2000年3月13日所提交的聲明書相同;在擁有的銀行存款方面除填報新增的帳戶及存款金額已變更的銀行帳戶之外,癸還聲明“有關本人配偶的銀行帳戶載於13/02/2000提交的聲明書內"。

572

根據上述財產聲明,被告甲及其妻子癸所擁有的銀行存款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