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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3年3月1日至2006年12月4日期間,被告甲先後十三次出入上述保管箱庫,癸於2003年3月1日及2003年8月27日出入過兩次,而丙祇曾於2003年1月27日(租用保管箱當天)出入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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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8日,香港廉政公署在上述保管箱內搜出現金3,790,000.00歐羅及2,060,000.00美元(共折合約56,888,849.00澳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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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銀行帳戶於2006年12月的結餘為12,097.80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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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8日,被告甲在香港銀行(4)租用號碼為XXX-XXX-XX-XXXXX-X(CXXXX)的保管箱,並於同日授權予其妻子癸管理及使用該保管箱。